close

文/楊春吉 胡綺萱

 

【問題】

同等品審查的程序為何,須先由監造單位審查後,再由機關核定嗎?機關須聘請專業人員協助審查嗎?

【解析】

按有關所謂同等品及其提出時機,係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是所謂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至於同等品提出時機有二,一為「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以下簡稱A)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二為「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以下簡稱B)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又有關機關就廠商所提同等品之審查方式,則明定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0661&KeyWordHL=&StyleType=1)第12點:「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第一項同等品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是機關與廠商間,如有約定前開規定中何種審查方式,因此約定,尚難謂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等因而失效,自應從其約定;如機關與廠商間未約定,則機關亦得依前開規定中其中一種審查方式審查之,惟此審查費,如苛由廠商負擔,則有公平合理原則之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S803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