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春吉 胡綺萱

 

【問題】如果甲公立機關間因需要,需委託專業服務與另一乙機關辦理管理,採購法上如何適用?
【解析】

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係規定於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以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3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第6-1條:「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二、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三、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第7條:「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應將其所依據之情形記載於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刊登之決標公告及依本法第六十二條彙送之決標資料。」、第8條:「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前項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欠佳,且有其他廠商能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提供相同或更佳之財物或勞務者,上級機關應避免核准所屬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採購。」等相關規定。

至於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8-1條之規定,則得依個案性質而準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另外,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稱機關,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簡稱,人稱辦理採購之機關,可能是政府機關,也可能是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關。

從而,題意中的甲公立機關與乙機關,究分屬機關中的那一種?就須先予釐清,始得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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