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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採購問題新解7】依現況施作,得否減價收受?

文/楊春吉

【問題】

1.有關門窗尺寸驗收不符竣工圖時,若個別項目實作數量未達5%者,可否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不予增減辦理,而非該項減價收受並罰契約所定倍數?

2.有關設計單位設計欄杆長度280公分,實際現場開口只有230公分無法再加大,施工廠商依現況施作230公分,到驗收才發現與竣工圖280公分不符,責任檢討歸屬設計單位或施工廠商?若是設計單位責任:

(1)驗收時是以該項減價收受並罰契約所定倍數呢?

(2)還是不可歸責施工廠商,以未達5%者,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不予增減辦理。

(3)若增減超過5%未達30%,已到驗收又不能辦變更如何處置?

(4)若設計單位及施工廠商一併檢討責任,是以減價收受或總價結算呢?

3.有關砌磚變更追加5米平方,因現況關係只能砌到3米平方,責任檢討歸屬設計單位或施工廠商?若是設計單位責任:

(1)驗收時是以該項減價收受並罰契約所定倍數呢?

(2)還是不可歸責施工廠商,以未達5%者,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不予增減辦理。

(3)若增減超過5%未達30%,已到驗收又不能辦變更如何處置?

(4)若設計單位及施工廠商一併檢討責任,是以減價收受或總價結算呢?

4.屋頂鋼樑單一斜面設計4支,施工廠商以安全為理由施作5支,間距與竣工圖不符,

(1)是否以不影響功能、安全驗收合格,給予原結算價金不予增減?

(2)若增減超過5%未達30%,已到驗收又不能辦變更如何處置?

(3)還是以減價收受並罰契約所定倍數呢?

【疑義】

一、本案機關,自應查明本案採購契約內有無相關約定?如有,其約定內容又如何?該約定,有無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等因而無效?

按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除「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或「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外,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註一)。

而所謂契約、圖說、貨樣規定,雖不排除另行約定,但仍以於招標文件上明載為宜,且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註二)。所以,為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及公平合理原則,於招標文件內所為「100公分+-5%」或「95-105公分」之註記,當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註三)及採購標的性質,於招標文件上明載其標準,以為依循,杜絕糾紛。

又採購個案問題之解決,如已決標,自應先查明採購契約內有無相關約定?如有,其約定內容又如何?該約定,有無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等因而無效?

從而,本案機關,自應查明本案採購契約內有無相關約定?如有,其約定內容又如何?該約定,有無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等因而無效?

二、本案採購契約內,「欄杆長度部分」如有「280公分+-5%」之約定,施作尺寸如在266公分至294公分間,自應認驗收合格

換言之,本案採購契約內,欄杆長度部分,如有「280公分+-5%」之約定,施作尺寸如在266公分至294公分間,自應認驗收合格。

惟本案採購契約內,欄杆長度部分,縱有「280公分+-5%」之約定,因施作尺寸僅有230公分,已逾「266公分至294公分」之範圍,原則上應認驗收不合格。但本案廠商如係依本案採購契約之約定,而依現況施作,本案機關也應認驗收合格;縱使本案廠商非依本案採購契約之約定而依現況施作,而僅依本案機關之合法有效之指示(註四)而依現況施作,其責任也應由本案機關負責。

又所提「砌磚面積疑似不符」及「屋頂鋼樑間距疑似不符」,亦同。

三、本案所敘「欄杆長度疑似不符」「砌磚面積疑似不符」及「屋頂鋼樑間距與竣工圖疑似不符」,得否減價收受?

至於本案所敘「欄杆長度疑似不符」「砌磚面積疑似不符」及「屋頂鋼樑間距與竣工圖疑似不符」,得否減價收受?則視是否同時符合(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三)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四)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五)必要時等五項要件,及「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之程序而定。

四、本案設計廠商究無設計錯誤?亦應回歸到本案與規劃設計有關之採購契約來論斷

另外,本案設計廠商究無設計錯誤?亦應回歸到本案與規劃設計有關之採購契約來論斷,而非逕予率斷。

【註解】

註一:政府採購法第72條參照。

註二: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參照。

註三:得參酌工程慣例等因素為合理之判斷。

註四:合法有效之指示,係指依本案採購契約之約定及相關規定,所為有效之指示。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 //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 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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