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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550】冠軍女房仲,霸佔客戶房屋,偷住8年!

文/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這名房仲有夠離譜!全國不動產關渡店主任徐美珍,因自家房子租屋合約到期,找不到房子住,2007年6月竟將一名羅姓女屋主託租的淡水套房,據為己用,私自登堂入室搬到該屋,直到今年8月間羅女帶房客去參觀房子,赫然發現徐女住在裏頭,憤而提告,士林地檢署認定徐女未經羅女同意就私闖民宅居住長達8年,依竊佔、侵入住宅罪起訴徐女。徐女是全國不動產關渡加盟店主任,前年曾拿下該店上半年業績冠軍,在當地同業間小有名氣。起訴指出,羅女指控,約13年前口頭委託房仲幫忙代租屋子,也將鑰匙交給房仲方便帶房客看屋,但事後家中遭逢變故,無心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決定不出租並拿回房子鑰匙,現雖已忘記委託的房仲是誰,但並未見過徐女。徐女坦承犯案,但聲稱羅女當時委託的房仲就是自己,自己也曾幫羅女將房子出租給其他房客,並將租金匯給羅女,但2007年間因無人應租,該屋面臨空窗期,加上自己住處租約到期,才會搬到羅女的房子居住,沒繳房租是因聯繫不上羅女,但入住期間都有繳納管理費和水電費,並非完全沒出錢。檢察官認為,徐女沒經過羅女同意,2007年間擅闖該屋居住長達8年,依最重可處5年徒刑的竊佔罪及最重可處1年徒刑的侵入住宅罪,起訴徐女,並請求法官從一重論處(蘋果日報104年12月10報導:冠軍女房仲 竟霸佔客戶房屋偷住8年)

【疑義】

按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第179條也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61號、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亦分云「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如非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縱令所有人之占有係因其人之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亦僅於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時,得向其人請求賠償損害,要不得本於物上請求權,對之請求返還所有物。」「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

是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向現在占有該物之人,請求返還之,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該實際利得(無實際利得,則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五年不當利得)。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本案羅女(所有人)應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等相關規定,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61號、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之意旨,向本案徐女(占有人)請求返還其所有物,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該實際利得(無實際利得,則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五年不當利得)。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 //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 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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