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569】按摩店禮券沒保障,先別買
文/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全身痠痛想「鬆」一下,許多人喜歡去民俗推拿、按摩店,請人做按摩,但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民俗調理業」非屬醫療行為,除不能宣稱療效、賣藥或醫療器材外,發行的禮券也沒有履約保證,呼籲消費者別購買。消保處指出,民俗調理業雖發行禮券,但卻沒有履約保證機制,甚至消費者遇到店家更換負責人,原先禮券經常不被採認,平白損失金錢,金額可能數千或上萬元;或是感覺效果不佳,想要退費,卻被收取很高的手續費等,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消保處表示,將請主管機關衛福部儘快訂定禮券定型化契約,要求業者落實履約保證。衛福部中醫藥司司長黃怡超表示,已請律師事務所訂定,很快就會有結果(自由時報105年1月14日報導:按摩店禮券沒保障 消保處:先別買)。
【疑義】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開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開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之規定定之,而且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主管機關(註一)也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二、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設有履約保障機制之規定或類似規定,得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一)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設有履約保障機制之規定,得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5年1月1日生效,http://www.ey.gov.tw/News4.aspx?n=CB3F3C82C7F9A700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商品(服務)禮券券面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 本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出售日起算至少一年,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二) 本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應先時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信託期間自出售日起算至少一年,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三) 其他經衛生福利部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保障期間至少一年,其內容應載明該履約保障方式,及衛生福利部許可之公文字號。」,設有履約保障機制之規定,得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而且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亦載明「一、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二、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三、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四、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五、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六、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七、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八、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九、 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十、 不得記載消費者請求退回禮券並返還價金時,得加收任何費用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十一、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不得記載消費者與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免除自身責任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等,保障消費者權益之規定。
(二)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有類似規定
另外,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在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及不得記載事項分別規定「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將履約保證方式內容記載於禮券券面明顯處:□本商品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記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本商品禮券所發行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使用。前開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本商品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責任。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九、不得記載無實際提供商品者為禮券發行人。」、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在應記載事項第五點及不得記載事項分別規定「五、電影片禮券發行人之擔保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本電影片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二)本電影片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專供發行人履行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本電影片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之保證提供服務協定,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月○○日(至少一年)。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禮券持有人得依電影片禮券所載使用之方式、項目或次數,向加入本協定之其他○○同業要求提供服務。保證人提供之服務場所,應與電影片禮券所列之使用地點,為同一行政區域。(四)其他經文化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使用地點及另行加收其他費用。但依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四款使用方式已載明優惠期間、使用地點,及逾優惠期間使用時,電影片禮券發行人得向禮券持有人收取手續費、票價之差額或其他類似文意者,不在此限,且手續費或其他類似文意不得逾票價之差額。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三、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時間(段)、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四、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五、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六、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七、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等,保障消費者權益之規定。
三、「民俗調理業」發行的禮券,發行人如沒有「自行設置履約保障機制及參酌其他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本文也呼籲消費者先別購買
惟如果中央主管機關尚未選擇該特定行業(例如本案民俗調理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則除發行人「自行設置履約保障機制及參酌其他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外,自較難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從而,「民俗調理業」發行的禮券,發行人如沒有「自行設置履約保障機制及參酌其他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本文也呼籲消費者先別購買。
四、消費者或發行人在適用某種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也應先以個案全部客觀事實,思考是否屬得適用之行業?是否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另各種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載有適用之行業,對商品(服務)禮券,也有所定義,例如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記載「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餐飲、烘焙等行業。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消費者或發行人在適用某種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也應先以個案全部客觀事實,思考是否屬得適用之行業?是否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等問題。
【註解】
註一: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 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 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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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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