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325】既成道路民怨,政府不能再不處理了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 請勿直接回復本信,returnecss@minister.moi.gov.tw 為本部部長信箱系統自動發送回復民眾之郵件位址,若您有相

收件者 我自己
 
 
今天 於 5: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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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直接回復本信,returnecss@minister.moi.gov.tw 為本部部長信箱系統自動發送回復民眾之郵件位址,若您有相關陳情意見,煩請至本部部長信箱網站填寫  https://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1q1.asp ,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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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回復信件編號 : 20140110013
** 如信件為亂碼,請看附檔,謝謝您!
** If You are not able to read this email, please see the attachment.Thank you!

處理情形 :

春吉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1月10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請政府解決既成道路問題及籌設容積移轉交易平台1事,茲答復如下:
    按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之。而地方制度法亦規定,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為地方自治事項,是以既成道路用地之取得,除交通部主管之國道及省道外,依法係屬各地方政府之權責。
    又為協助地方政府解決既成道路取得問題,行政院秘書長業於85年間函頒「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00號解釋對私有既成道路取得問題之處理情形」,嗣經92年及99年再奉行政院修正核定,計採行以資料清查、地政手段、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都市更新、徵收工程受益費、依地方稅法通則籌措財源、訂定分年分期計畫、加強檢討廢止喪失功能之既成道路、檢討土地現值評定及補償制度等11項處理原則,分由財政部、交通部、本部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權責機關依辦理項目推動辦理;本部將持續督促各縣(市)政府積極依行政院頒「『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00號對私有既成道路取得問題之處理情形』辦理項目」之處理原則辦理。
    至籌設容積移轉交易平台乙節,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98年10月22日已增訂第9條之1規定,明定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得選擇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容積移轉,該代金並由政府專款專用於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為確保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之權益,本部目前刻正研議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移入容積之相關可行措施,期鼓勵折繳代金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機制雙軌進行,後續將與各界意見充分討論俟獲致共識後,再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法事宜。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  張00

本案聯絡人員: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  莊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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