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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租期於102年7月1到103年6月30,因本人無住在租屋縣市,一開始
是由委託人向房客承租,後續房客向委託人反應地板及電器問題
,本人在8月中發現8月房租未繳,9月時簡訊告知房客繳交房租,
房客才告知我地板及電器問題,表示聯絡委託人皆無人處理,我
主動聯絡委託人才了解房屋狀況,並積極向委託人詢問處理進展
,委託人也告知都會處理,並也因造成房客損失已扣除8月與9月
房租,到10月再次詢問委託人告知房屋已處理完,並再簡訊告知
房客繳交租金,房客仍無繳交租金,我電話連絡房客,房客才告
知委託人無處理房屋問題,且故意不繳交房租,房屋處理好才會
匯款,目前委託人也不想出面,我主動告知於11/23會下去看屋
況處理,一開始約好時間,當天電話聯絡第一通房客說已正要前
往租屋,後續在電話簡訊聯絡皆不接,本人也告知有誠意解決
,現在房客無法連絡上及見面,懇請給予建議並告知如何處理?
【解析】
按民法第430條固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
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
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
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惟其法律
效果,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
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尚不及於「積欠租金得不繳交」。
何況,承租人須有自行修繕之行為及事實,始得向出租人請求
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如沒有自行修繕之行為及事實
,自不得依民法第430條之規定,向出租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或於
租金中扣除之;惟承租人非不得以民法第430條:「承租人因自
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
其支付租金之義務。」之規定,在非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
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時者,向出租人請求免其支付租金
之義務(另外,如出租人無租金先付義務,亦得以同時履行抗辯
權主張之)。
從而,本案承租人,雖得以民法第430條之規定,在非因自己之
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時者,向本案
出租人請求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惟本案承租人如未終止其間
的租賃關係,自不得永遠不處理,畢竟租賃關係如果尚存在,
其所生之債必附隨一身。至於本案承租人,則得先至租屋處
(按門鈴)與承租人洽談(合意終止,或值得思考),無法順
利時,則再向區(鎮、鄉)申請調解。
另外,須注意的是,出租人除依民法第429條第2項:「出租人
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之規定,進
行保存租賃物之必要行為外,須合法終止後,始得換鑰、留置
、清償,以免誤觸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
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所定無故侵入住宅罪。
作者簡介 |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廢地變金礦 垃圾屋變黃金 請電0916077009;本工作室雖在規劃中,但已經有2案測試規劃案;網址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負責人、榕樹學堂工作室(規劃中,講學、演講等)負責人、故鄉法律網(http://blog.yam.com/gslaw)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4.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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