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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564】調基本工資,雙面刃!

文/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昨天到雲林陪同立委候選人吳威志與張鎔麒掃街拜票,民進黨雲林縣山區立委候選人劉建國痛批國民黨對空汙問題不積極,朱立倫要將基本工資調到3萬元,是選前黑白開支票,選後根本做不到。劉建國說,雲林青年失業率18.3%高居全國之首,朱立倫說4年內要將基本工資調高到3萬元,等於每年最低工資要調漲20%,但國民黨團去年10月決議要將基本工資調整至2萬5千元。劉建國表示,如果要調到3萬元早就開始調整,可見朱的3萬元之說根本是在欺騙勞工,是為爭取選票亂開支票。劉建國說,他去年提案增訂「電業法56條之1將禁燒生媒、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汙染之物質」,竟遭國民黨杯葛,在程序委員會退回13次,空氣汙染總量管制目前僅完成「高高屏空氣汙染總量管制計畫」,國民黨對台灣空氣品質維護態度根本不積極。劉建國指出,當台灣各界都在為空汙問題努力,國民黨卻一點都不積極,朱立倫一再宣稱要改革國民黨,但最後黨產問題沒有改革、賄選行為依舊,朱立倫說的改革,毫無誠意與成效(聯合報105年1月6報導:雲林立委/基本工資 劉建國批朱立倫亂開支票)

【疑義】

一、      基本工資與適當生活水準(目前基本工資,即無法符合公約規定之適當生活水準,除「應採取工作所得補助、社會救助或其他方案,以補其不足」外,調基本工資自是更佳)

按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3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1號一般性意見(註一)亦云「《公約》的一般性義務和其中第2條特別規定的義務對於所有締約國都是有約束力的。政府的所有部門(執法、立法和司法)以及國家、地區或者當地各級的公共機構或者政府機構均應承擔締約國的責任」,是我國執法、立法和司法等各級政府機關自應適用兩公約(註二);更甚者,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主管之政府機關,更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兩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人權潮流,確實實踐,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又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三)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而所謂「適當生活水準」, 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種子培訓營總論講義(序文及逐條釋義) (註四) 指出「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適當生活水準』一詞,…從純物質角度來看,『適當生活水準意味著高於有關社會的貧困線以上的生活』。根據世界銀行的標準,它包括『購買最低限度標準的營養及其他基本必需品的開銷』和『因國家而異的其他開銷』等兩個要素,後者反映參與社會每日生活的成本,不應考慮相關個人或家庭生產的用於自己消費的必需品…」。

是基本工資,如果無法符合公約規定之適當生活水準要求時,自應採取工作所得補助、社會救助或其他方案,以補其不足(註五)。

從而,目前基本工資,即無法符合公約規定之適當生活水準,除「應採取工作所得補助、社會救助或其他方案,以補其不足」外,調基本工資自是更佳。

二、調基本工資,小心雙面刃!

惟4年內要將基本工資調高到3萬元(等於每年最低工資要調漲20%),先不論是否可能,首先會面臨「基本工資太高,企業減少聘僱台灣員工數量,進而降低就業機會」之雙面刃!不可不慎。

從而,本文認為「4年內要將基本工資調高到3萬元(等於每年最低工資要調漲20%)」,固可實現適當生活水準,惟實現適當生活水準,除調基本工資外,尚得採取工作所得補助、社會救助或其他方案,以補其不足。

為免面臨「基本工資太高,企業減少聘僱台灣員工數量,進而降低就業機會」之雙面刃,建議「4年內要將基本工資調高到25000-27000元,並採取工作所得補助、社會救助或其他方案,以補其不足,實現適當生活水準」。

【註解】

註一: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asp?ctNode=26511&CtUnit=8390&BaseDSD=7&mp=200

註二:另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

註三: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四:http://www.fyes.tcc.edu.tw/news02.asp?Id=952

註五:【新聞疑義406】基本工資與適當生活水準(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72788&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97479)。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 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 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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