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地產法律問題61】房子長期被強占,怎麼辦?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部落格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胡綺萱(專欄作者.生態講師)
【問題】
想請問房子長期被哥哥強行佔住,因為他的個性孤僻不易相處~一有衝突就會暴力威脅家人及母親,所以年邁母親實在無法跟他一起共同生活,但是房子是登記在母親名下,我應該如何處理才可以幫母親把房子要回來住?或是向法院申請強制遷離之類的嗎?所以想請教是不是有好方法可以幫母親把房子要回來?
【解析】
按民法第767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第179條也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61號、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亦分云「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如非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縱令所有人之占有係因其人之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亦僅於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時,得向其人請求賠償損害,要不得本於物上請求權,對之請求返還所有物。」「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
是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向現在占有該物之人,請求返還之,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該實際利得(無實際利得,則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五年不當利得)。
本案母親即為該房屋之所有人,本案哥哥苟確係無權占有或侵奪該房屋,而且本案哥哥如亦係現在占有該房屋之人,本案母親自得依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向本案哥哥請求返還該房屋,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該實際利得(無實際利得,則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五年不當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