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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採購問題新解3】最低標115萬元,底價160萬元,預算金額132萬元,決標了怎麼辦?

文/楊春吉

【問題】   

機關乙件工程開標後最低標115萬元,底價160萬元,主持人宣佈得標,承辦人員上網公告決標發現原上網預算金額為132萬元,尚未訂約,請問如何處理?適用採購法那一條?

【疑義】

一、底價是否偏高?

按底價之訂定,固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規定,原則上無所謂「底價偏高」之情事,惟從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附註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如發現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及實務觀之,「底價偏高」並非不可能發生,是本案自應先審認首長核定之底價是否偏高?如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審認結果確屬偏高,則在未違採購法令及採購公正之下,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修正底價,並依修正後之底價辦理。

二、底價是否不得高於採購預算?

至於底價是否不得高於採購預算?政府採購法第46條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53條、第54條也僅分別規定「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至於底價是否不得高於採購預算?則未明定。

換言之,底價是否不得高於採購預算?即未明定,底價也非偏高,亦無政府採購法第58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之情形,則合格廠商之標價即在底價及採購預算以內,機關自應依招標文件所載及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之規定,決標予該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自應從其規定。

三、撤銷決標之事由及法律依據

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係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如果,並非投標廠商所致,而係歸責於機關之事由,機關自不得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而應由機關辦理採購人員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及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之規定,採取改正措施,即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四、訂有底價之決標

又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是訂有底價之採購,合格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且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自應決標予該廠商。

五、本案分析

換言之,(一)本案底價160萬元,如偏高,最低標廠商標價115萬元,如在修正後之底價以下,但未低於修正後底價之百分之八十,無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適用;而且得標廠商標價115萬元,也在預算金額為132萬元以下,本案機關維持原採購決定,乃屬基於專業判斷考量之適當採購決定。

(二)本案底價160萬元,如偏高,最低標廠商標價115萬元,如在修正後之底價以下,且低於修正後底價之百分之八十,則應撤銷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三)本案底價160萬元,如偏高,最低標廠商標價115萬元,如高於修正後之底價,則應撤銷決標,並依招標文件所載,續行減價或比價事宜。

(四)本案底價160萬元,如無偏高,除應思考「本案採購預算是否偏低之問題」外,因最低標廠商標價115萬元,低於底價160萬元之百分之八十,自應撤銷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 //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 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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