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1310】監造單位未依期確認竣工,怎麼辦?

文/楊春吉 胡綺萱

【新聞】

依照工程契約承包商申報竣工,監造單位未於承包商申報竣工日期七日內發文確認竣工,到底是有沒有竣工?如有事後有逾期罰款問題,是算承包商的?還是監造單位的?

【疑義】

按處理履約問題,仍應釐清相關事實後,再為之,始為正辦。

本案首先須釐清的是,監造單位為何未於承包商申報竣工日期七日內發文確認竣工(註一)?是因為尚在確認?還是已經確認,尚未發文(監造單位就此,是否有給付遲延等債務不履行情事,也須查明)?

次要釐清的是,如已確認竣工(機關承辦人員或主管,也得自行核對工作項目及數量,以釐清是否已竣工),則應確認「實際」竣工日期,以利處理計算逾期違約金等相關問題,千萬不要逕以監造單位之發文日期為依據。

【註解】

註一:按進行驗收之前,會有查驗之程序,查驗合格後,始得進行驗收。而前開所謂查驗,乃指就施工項目及數量予以核對(註二),如施工項目及數量無誤,那就可進行驗收;反之,施工項目或數量有缺漏,則仍請廠商依約完成應給付之施工項目及數量。所以,已完工的工程,在未驗收前遭破壞,得否進行驗收?則視是否查驗竣事而定(本案題意稱完工,似乎已查驗竣事)。

註二:例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第15條:「…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機關持有設計圖電子檔者,廠商依其提送竣工圖期程,需使用該電子檔者,應適時向機關申請提供該電子檔;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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