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地產法律問題17】在套房內吸菸的人,是否可以檢舉?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當初租屋時,租屋契約有明確規定室內禁止吸菸,且房東也在室
外有設置明顯的吸菸地點,但近期常常在房內聞到煙味,尤其是
從浴室傳出來的!因為浴室的排氣管管線是共通。已經告知房東
此情形,房東有致電給所有房客,但房客皆告知房東他們不抽菸
,因為我們身體有支氣管、心臟、鼻竇炎相關問題,所以對於菸
味都感到相當不舒服!想請教,這有辦法檢舉嗎?
【解析】
在套房內吸菸的行為,因非係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下列
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
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
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三、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
室外場所,不在此限。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
場所。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
旅客等候室。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七、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八、供室內體育、運動
或健身之場所。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
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
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十一、旅
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
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
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
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
作場所。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
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第16條第1項:「下列場所除吸
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一、大專校
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
室外場所。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
外場所。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四、其他經各級主
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所定範圍內,自難以菸害
防制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又菸害在公寓大廈,更讓人受不了,得否在不違反比例原則及解
釋原則下,把
吸菸的行為解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
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所稱「排放各種污染物、惡
臭物質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據以達到保護其他住戶身心健
康權及提昇居住品質呢?
如無法解釋成如此,得否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修正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或
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規定,把菸害行為,
限定在對他人危害最小的範圍呢(例如要在家裹抽菸的人,須做
某種防範措施,以防二手煙侵害他人)?
至於本案被害人(承租人),則得請本案出租人處理之,如出租人
無法或不願處理,本案承租人自好依約終止契約或合意終止契約,
搬走為宜。畢竟,本案被害人(承租人)想依民法第195:「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會遭遇到「舉證困難,無
法實現其利益」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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