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566】LINE聊床事,缺德男判罰!

文/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新竹市翁姓男子去年在LINE群組與麻吉聊女同事八卦,一時興起,竟誇口與女子發生過關係,還上傳女子照片,細數床事細節,不料訊息被「報馬仔」截圖,女子收到後怒告妨害名譽,地院法官審理後判翁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判決指出,翁姓技術員與當總機的蘇姓女子在同間科技公司上班,並無交往關係,不料翁某晚閒來無事,在有120多名成員的LINE群組《棒棒糖男孩中群》閒聊,竟嘴炮稱與該女「弄3次弄了2小時」、「超優」、「水多」等,還傳了女子照片供成員意淫。翁男自以為訊息傳在群組內,外界無從得知,不料被汙衊的蘇女隔月就收到訊息截圖,看到群組人數高達120多人,氣得差點暈倒,不甘遭詆毀名譽,備份資料後向翁男提告。法官開庭審理時,翁男雖然坦承犯行,但蘇女仍餘氣未消,堅持不肯與翁男和解。法官痛批翁在群組貶損蘇女名譽,造成其精神痛苦,依妨害名譽判刑,附帶民事求償則另案審理中(中時電子報105年1月11報導:LINE聊床事 缺德男判罰18萬)

【疑義】

一、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之規定,除「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外,可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案蘇女非不得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也分云「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審對於被上訴人所受之名譽損害有如何痛苦情事,並未究明,若僅以上訴人之誣告為賠償依據,則案經判處上訴人罪刑,是非明白,被上訴人似亦無甚痛苦之可言,且原判決何以增加賠償慰藉金之數額,亦未說明其理由,遽命上訴人再賠償五千元,自有未合。」。

而且釋字第656號解釋也道「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除「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外,本案蘇女非不得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釋字第656號解釋之意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 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 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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