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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559】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與解任

文/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財政部表示,祭祀公業的財產,為其派下子孫公同共有,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如設有管理人者,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祭祀公業如有欠稅達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金額,且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時,管理人將被限制出境 (經濟日報104年12月5報導:祭祀公業欠稅 以管理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疑義】

按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與解任,茲以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及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分敘如下。

一、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4項:「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固對祭祀公業有其適用。

惟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4項之規定,並未如同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明定「溯及既往」,是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之法理觀之(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所以溯及既往,應嚴格解釋,以法律明定者為限,以維法秩序之安定性),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4項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

換言之,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有關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事項與解任事項。

(一)有規約且規約有規定者,除該規定有無效情形外,從其規定。

(二)無規約或有規約未規定者,則依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之規定補充之。

二、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

又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4項:「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之規定,對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之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及解任,就有適用。

是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有關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事項與解任事項。

(一)  有規約且規約有規定者,除該規定有無效情形外,從其規定。

(二)  無規約或有規約未規定,但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則依該決議(決議程序及通過之基準,有規約且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無規約或有規約未規定者,依民法第1條之規定,應依內政部會議規範,而非逕予適用祭祀公業條例中有關祭祀公業法人之相關規定。至於是否得類推適用祭祀公業條例中有關祭祀公業法人之相關規定?則須再探求)。

(三)無規約或有規約未規定,也未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則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四)無規約或有規約未規定,且未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4項也未規定者,則依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之規定補充之(註一)。

【詮解】

註一:相關判決,請參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二號民事判決原審:「因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契約係類似委任之無名契約關係,參諸民法第五百五十條規定,管理人死亡後,委任關係即已消滅;祭祀公業之管理人係基於派下員之選任(委任)取得之管理權,因管理人之死亡而消滅,其管理人之身分非得由其法定繼承人繼受。」、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民事判決:「惟依台灣民事習慣,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資格,雖無何項限制,祇需具有意思能力之自然人即可,但有派下員之公業,通常以選任派下員擔任管理人為原則。」、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八號民事判決:「一、關於廢棄發回部分(即確認周0鑄自一○二年一月四日起對系爭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及確認上訴人自一○二年一月四日起對系爭祭祀公業管理權存在部分):按祭祀公業條例除於第三、四章明載對祭祀公業法人所為規定外,其餘各章規定對未取得法人資格之祭祀公業仍有適用,此觀該條例分別就祭祀公業法人與祭祀公業而為規定,及關於該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資格及祭祀公業申報等相關規定即明。準此,祭祀公業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於系爭祭祀公業自應適用。故關於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解任,除規約另有與此歧異之規定,應優先適用規約之規定外,要非不得依上開規定方法為之。查系爭新規約第八條規定:本公業管理人,如有違法失職,得由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經派下現員大會並經過半數以上決議通過罷免。係就管理人有違法失職情事而為罷免之規定,與同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管理人選任、解任情況不同,尚不排斥後者之適用。且後者之經派下員會議通過之解任,須派下員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同意( 照同條例第三十一條),與罷免方式之規定,不生輕重失衡之問題。苟祭祀公業管理人有違法失職情事,除可依規約罷免外,並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方式而為解任及另選任管理人。上訴人迭為主張系爭祭祀公業派下員於一○二年一月四日經過半數同意解任周0鑄管理人之職,推舉伊任管理人等語,提出派下員出具之解任書、推舉書為證。是否可採,自待研求。原審未查,徒以系爭祭祀公業解任周0鑄管理人之職,未依新規約第八條規定之方法為之,遽認其解任不生效力,進而為此部分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有可議。……二、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即確認周0鑄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一○二年一月三日止對系爭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部分):查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雖未辦理法人登記,於管理人之選任及解任,仍有該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之適用。又上開條項與舊規約第四項均僅規定管理人之選任、解任以派下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並不以召開派下員大會決議選任為必要。是周0鑄所召開之系爭九十八年派下員大會,不論是否為無召集權人召集或召集程序不合法,苟確已經派下員過半數同意,依上開規定,仍應認業經合法選任為管理人。周0鑄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召開系爭祭祀公會派下員大會,派下員人數為二百四十九人,經投票結果,周0鑄得票數為一百三十三票,因而作成選任周0鑄為系爭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決議;再依系爭九十八年派下員大會開會通知,一人僅能代理一派下員,扣除派下員周0夫代理周0平、周0益二人之一票,周0鑄得票數一百三十二票,仍超過派下員半數,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周0鑄自已經過半數派下員同意選任其為管理人,上訴人訴請確認自該日起至一○二年一月三日(即同年月四日另行推舉、解任管理人前一日)周0鑄對系爭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並非有據,不應准許。」。

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八號民事判決之理由論述,有諸多疑慮,俟機再為文(但已在汐止社大「買房達人中(法拍)」課程中,向學生解析完畢,內湖社大則將在105年1月9日課程中解析)。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 //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 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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