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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地產法律問題66】對方冷氣機,懸在頭上,怎麼辦?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部落格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胡綺萱(專欄作者.生態講師)

 

【問題】

前些時間,有請縣政府來鑑界,發現我家地權鑑界的標示在後面屋主的側邊牆面下,離對方牆邊約差2-3公分,那對方2-3樓側邊牆壁有開窗戶,因為他們加裝的冷氣機體整個超出來,走過防火巷時對方的冷氣機就懸在頭上,感覺真的很不好,雖然在上空,這樣是不是也屬於侵占類型呢? 我有權利要求他們改善嗎?

【解析】

一、       對方的冷氣機,縱使僅逾土地上方,也屬無權占有,所有人也非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返還之

按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又民法第767條第1項也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從而,對方的冷氣機,縱使僅逾土地上方,也屬無權占有,所有人也非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返還之。

二、       惟本案當事人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就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惟民法第773條也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民法第148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分別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民事判決也分云:「惟按法院認定事實,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亦不得背於證據法則…」「按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雖得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其所為之判斷如與經驗法則不符時,即屬於法有違(本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七七一號判例參照);又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且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故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然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本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參照)。」。

是本案當事人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就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尤其是「有無合法占有權源」、「有無礙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之行使」、「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民法第767條所定之請求權,有無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法院認定事實,有無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等方面,更須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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