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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351】從「洪仲丘案」到「多數暴力」

文/楊春吉(故鄉)

【新聞

陸軍下士洪仲丘疑遭虐死案日前一審宣判,外界質疑法官輕判。法務部長羅瑩雪今天(11)表示,檢方尚未收到判決書內容,但初步決定一定會上訴,至於上訴的範圍及理由,都還需要仔細研究。桃園地方法院日前針對陸軍下士洪仲丘案一審宣判,除前連長徐信正遭判刑8個月外,前542旅旅長沈威志、上士范佐憲等人都遭判6個月,外界質疑判決過輕。法務部長羅瑩雪11日上午出席立法院院會前受訪表示,檢方尚未收到判決書,但已設法從電子檔看到判決書的內容,初步決定一定會上訴。她說:『(原音)但是他們(檢方)已經設法從電子檔上看到判決書的內容,非常的複雜,因為人也多,所以判決書總共有3份,加起來總共有230頁。判決的理由、引據的法條他們要全部仔細研究,但是他們初步已經決定一定會上訴。』羅瑩雪表示,有關上訴的範圍及理由都還要再仔細研究,可以想像上訴書將會是厚厚一本(中央廣播電台 103311日報導:洪仲丘案 羅瑩雪:檢方初步決定上訴)

疑義


按洪仲丘案之一審判決,既然有那麼大的法律爭議(法院有無不當切割各行為、加害人間有無犯意聯絡、法院援用鑑定內容或意見有無注意個案與通常情形間之差異性、科刑是否違反刑法第57條規定等),檢方當然要上訴,藉以釐清相關事實,還被害人及家屬一個公道,並保障相關當事人之權益。


惟洪仲丘案之發生,根本是多數暴力所致,而且欠缺尊重少數之「假民主、真多數暴力」行為,到處可見,小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機關(單位)考績之評定、是否關禁閉之決議等,大到台灣政府以多數暴力決定拆除人民房子等。而這種欠缺尊重少數的「假民主、真多數暴力」行為,實為社會糾紛亂源之一,而且大家最終將為其所害(因為您在某種情形下,也會成為少數),實有賴大家「隨時將國際公約所明定之人權及內容、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裁量濫用禁止等一般法律原則,以及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放在心中」,以終止多數暴力。


另外,本專欄也曾針對洪仲丘案為文數篇,茲再臚列供參。



一、要添多少無辜的冤魂,多數暴力,才會了?



按各級政府機關在處理事情或公立學校在處理校務(包括修剪樹木、租借設備、場地等)時,時時將國際公約所明定之人權及內容、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裁量濫用禁止等一般法律原則,以及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放在心中,自能減少很多糾紛。



而比例原則中的損害最小原則,乃指多種手段均能達到該目的時,應選擇損害最小的手段為之;至於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則指對當事人不利部分縱要注意,對當事人有利的部分也要注意,不能有所偏頗。



但本案報導如屬實,很可惜的是,依規定由旅部連的士官督導長所召開之士評會,本有「禁假」或「記過」或「禁閉」三種可達成「警戒其不再犯」之目的的手段,惟會中竟然以「60」一致通過送「禁閉」,並未選擇損害最小的手段,顯然違反損害最小原則;又542旅僅注意其攜照相手機違反資安規定之部分,對於其生理和心理狀況有利之部分,則偏頗不予注意,仍核以悔過(禁閉)處分,顯然也違反了「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加上,269旅未考量炎熱天候已達危險等級,還施以體能訓練,以至於「黃泉路上」添上了他無辜的冤魂。



這些違法亂紀的人,本有刑事、民事等相關規定予以追究其責任,先予不談;本文要問的是,多數暴力,何時了?難道一定要等人死了,多數暴力,才會被檢討?大家不能在處理事情之初,就將國際公約所明定之人權及內容、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裁量濫用禁止等一般法律原則,以及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放在心中嗎?



要添多少無辜的冤魂,多數暴力,才會了?



還是要等到您或您的朋友或家人,成為多數暴力下,無辜的冤魂,您才會瞭解:多數暴力,早就應該「了」!(【新聞疑義1169】多數暴力(60)下的冤魂?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97664&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15999)



、當公民力量變多數暴力時



按此次29萬白衫軍,讓我們看到台灣公民力量的覺醒,也讓我們感覺到台灣民主、言論自由、集會遊行等人權的重要性,但公民力量,如果變成不尊重少數的多數暴力(註一),那也非良善!



此次,29萬白衫軍3項主張中的「承平時代的軍審回歸普通法院」,先不論「特別權力關係」是否解消?也不論配套是否足夠?似乎已經塵埃落定。



但期間,少數的意見,也在多數的情形下,被完全忽略了(連一點討論的空間,都沒有),有傾向多數暴力之情形,誠非妥善。



如果,台灣公民力量的覺醒,是以犧牲少數意見為代價;如果,因為台灣公民力量的覺醒,落實了發展權及表意自由,但離民主的真締「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越來越遠;那就要小心了!公民力量的多數暴力,將如期落在您的身上(【新聞疑義1186】當公民力量變多數暴力時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98310&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16492)



、因為相信,所以,他死了?



按因為相信,所以,他死了!讓家人承受無盡的哀傷……



他死了!給我們什麼的省思呢?


到底要不要相信「人」呢?



陳情或申訴或座談會等內容,依規定應保密者,被故意或過失洩漏或交付者,比比皆是,雖有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定之罪,得以處理,但如果被洩漏的人,因而死了呢?



那就應該探討以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定殺人罪或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所定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致死罪之可能性?



問題是,縱有前開刑法或其他民法相關規定,得以處理事後救濟之問題,但人死了,又如何復活呢?



所以,當務之急,不只是國防部,所有各級機關單位及學校,應該在保密程序、保密措施、保密執行及保密教育上,好好加強了。



至於想陳情或申訴或在座談會內聲張正義的人,如果現在還活著,記得要先確保您自己的安全,並記得要保持向外求助的管道,更不要忘了「隨時增進自己的實力,來做為自己的後盾」,那麼敵人才不敢「再入土深掘」,您才能活著,見明天的太陽!(【新聞疑義1173】因為相信,所以,他死了?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97809&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16110)



、名嘴應向媒體開砲,而非洪家?



按本案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註一)」,縱使媒體也不得預斷「何人有罪」。然媒體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在未審先判下,標註為「四大惡人」,所以,名嘴陳揮文似乎憑基於言論自由應向媒體開砲為是,至於洪家身為被害人家屬,要一個真相有何錯?又何必在被害人家屬的身上灑鹽呢?



人民基於言論自由,在法律的範圍內,縱得對受公評之事,發表評論,但在被害人家屬的身上灑鹽,大可不必。不如一起「隨時將國際公約所明定之人權及內容、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裁量濫用禁止等一般法律原則,以及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放在心中」,以終止多數暴力(【新聞疑義1180】名嘴應向媒體開砲,而非洪家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life_law&parent_path=,1,188,&job_id=198055&article_category_id=2305&article_id=116303)



、簽署禁止酷刑公約,贊成!但在未簽署禁止酷刑公約之前…



按從保障人權的角度,簽署禁止酷刑公約,自是贊成。



但在未簽署禁止酷刑公約之前,各級政府機關是否應先檢視是否已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Data/2102155127331.doc)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人權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31169283826.doc):「1. 在審查締約國的報告時,委員會成員經常要求根據第七條提供進一步的資料。該條首先禁止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處遇或懲罰。委員會回顧,根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便在諸如第四條第一項所設想的社會緊急狀態中,這項規定也不得予以減免。本條的宗旨是保障個人的人格完整和尊嚴。委員會注意到,禁止這種處遇或懲罰,或使它構成一種罪行,並不足以保證本條款得以執行。大多數國家的刑法對濫施酷刑或使用類似手段的案例都有適用的規定。由於這種情況仍然發生,根據第七條,連同本《公約》第二條的規定,締約國應當透過某種管制機構,保證提供有效的保障,有關機關必須有效調查人們因受虐待而提出的申訴,查明有罪的人必須承擔罪責,指稱的被害人本身應當有辦法從事有效的救濟,包括得到補償的權利,或許可以達成有效管制的保障措施有:禁止單獨監禁的規定,在不妨礙調查的情況下,允許諸如醫生、辯護人和家庭成員等人與被拘禁人會面,明文規定被拘禁人應當羈押在公開認可的場所,同時被拘禁人的姓名和拘禁地點應當記載在諸如家屬等有關人士可以查詢的中央登記簿內,規定自白書或透過酷刑或違反第七條規定的其他處遇取得的其他證據不得呈交法院以及在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和指示中應禁止他們施加這種處遇。2. 從本條規定看來,需要提供保障的範圍極廣,遠遠超過一般所知的酷刑。明確區分各種被禁止的處遇或懲罰或許是不必要的,這些差別視某一種特定處遇的種類、目的或嚴厲程度而定。委員會認為,禁止的範圍應當擴及體罰,包括以毒打作為教訓和懲戒措施。根據情況,甚至諸如單獨監禁這樣的措施,特別是當禁止與外界接觸時,也可能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此外,本條款顯然不僅保障被逮捕或被監禁的人,也保障教育和醫療機構內的學生和病人。最後,即便犯這種罪的人並沒有任何法定權力或在法定的權力之外犯罪,政府仍有責任確保法律提供保障,禁止施加這種處遇。對於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除了禁止施加違反第七條的處遇之外,還要採取《公約》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積極措施。該項規定,對他們應當給予人道和尊重其固有人格尊嚴的處遇。3. 這些禁例特別擴及未經有關個人自願同意而施加的醫學或科學試驗(第七條,第二句)。委員會注意到,關於這一點,締約國報告所提供的資料一般相當少,甚或完全不提。他認為,至少在科學和醫藥十分發達的國家裡,如果他們的實驗影響到境外的人民和地區,則甚至對這些人民和地區,也應當多加關注,注意是否有需要確保這項規定得到遵守和可能的辦法。當這些人沒有能力表示同意時,對於這種實驗就需要特別加以防護。」等相關規定及內涵,去處理了沒?



如果沒有,各級政府機關就應該更積極去落實,不須待簽署禁止酷刑公約之後,始為之。



另外,如果,大家不隨時將國際公約所明定之人權及內容、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裁量濫用禁止等一般法律原則,以及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放在心中,以中止多數暴力,那洪案或類似洪案案件,將一再重複下去…(【新聞疑義1192】簽署禁止酷刑公約,贊成!但在未簽署禁止酷刑公約之前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4,&job_id=198551&article_category_id=1169&article_id=116666)。



【註解】



註一:無罪推定原則,請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人權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30. 根據第十四條第2款,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爲無罪。無罪推定是保護人權的基本要素,要求檢方提供控訴的證據,保證在排除所有合理懷疑證實有罪之前,應被視爲無罪,確保對被告適用無罪推定原則,並要求根據這一原則對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所有公共當局均有責任不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如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有罪。被告通常不得在審判中戴上手銬或被關在籠中,或將其指成危險罪犯的方式出庭。媒體應避免作出會損及無罪推定原則的報導。此外,預審拘留時間的長短並不能說明罪行情況和嚴重程度指標。拒絕保釋或在民事訴訟中的賠償責任判決並不會損及無罪推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原審審判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等。相關文章,則可參【新聞疑義656】「被害人與被告間」的「司法天平」?(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1/18/%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656%e3%80%91%e3%80%8c%e8%a2%ab%e5%ae%b3%e4%ba%ba%e8%88%87%e8%a2%ab%e5%91%8a%e9%96%93%e3%80%8d%e7%9a%84%e3%80%8c%e5%8f%b8%e6%b3%95%e5%a4%a9%e5%b9%b3/)、【新聞疑義781】檢六四運動,可釋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8560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07313)、【新聞疑義995】不可對警察,反蒐證?(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92371&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12323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3/01/24/%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995%e3%80%91%e4%b8%8d%e5%8f%af%e5%b0%8d%e8%ad%a6%e5%af%9f%ef%bc%8c%e5%8f%8d%e8%92%90%e8%ad%89%ef%bc%9f/)。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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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1)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2)一屋一桶金(新聞法律分析) 103.03.08開課(星期六上午)。
2.自辦
(1)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一期 (103.01.05開課) 。
(2)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二期 (103.03.16開課) 。
3.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4.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5.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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