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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同時在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

 

文/楊春吉(故鄉)

新聞

台塑集辦人王永慶長孫王泉仁和首都客運千金李晶晶的豪門婚變案台北地院家事法庭昨日再度開庭審理2人離婚訴訟案歷經2年訴訟夫妻倆終接受法官勸導為了女兒決定在情人節前夕平和簽字離婚因婚變衍生的相關民事訴訟也因此落幕2人在法院簽字離婚後一路有說有笑的步出法院到便利商店買飲料少了以往對峙的火藥味冰凍的關係或許因恢復單身而有了改變至於2人離婚條件等詳細內容雙方律師都表示法官有交代不能說必須保密」。據了解王泉仁與李晶晶的女兒目前由李照顧離婚後還是由她繼續照顧扶養王泉仁則有探視權2人的離婚也沒有贍養費問題2人昨簽字離婚後共同簽名發表一份共同聲明稿強調是經過深思熟慮才決定結束婚姻關係2人共同聲明全文如下:「雖我們倆從13歲那一年開始擁有了很深的情感與牽絆但我們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定結束婚姻關係為了我們美麗女兒的幸福與最大福祉我們將持續像家人般的關係一起陪伴我們的女兒長大。」「未來的每一天我們彼此給予最深的尊重與祝福我們互相拋棄所有財產請求也不會有任何贍養費在此謝謝大家的關心與支持。」李晶晶後在臉書引聖經經文表示生命的一個階段結束了另一個階段正展開感恩擁有的一切也會快樂地期待光明未來王泉仁和李晶晶4年前在前總統李登輝及馬英九總統祝福和見證下完成婚姻當時被視為是王子與公主的豪門婚姻但婚姻才維持2前年在男方向台北地院提出離婚訴訟後開啟這件豪門婚變官司序幕歷經2年多的訴訟在法官藍家偉積極介入勸和息訟並告知以女兒為重下終於在昨日庭訊後平和簽字離婚2人在離婚訴訟中還衍生王泉仁以遭家暴傷害為由提告求償更不滿被誣指和女主播李文儀交往訴請李晶晶賠償400萬元李晶晶不甘示弱也指王泉仁和李文儀外遇提告向2人各求償200萬元隨著2人昨日離婚官司落幕這些互控的民事訴訴訟律師透露也將陸續撤告結束對簿公堂這樁王子與公主的豪門婚變也令許多人嗟嘆 (中時電子報103214日報導: 王泉仁李晶晶平和離婚 )。

疑義

一、在台灣離婚之依據

按在台灣夫妻離婚有夫妻兩願離婚自行離婚(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者(民法第1049條參照)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民法第1052-1條參照)及向法院請求離婚者(民法第1052條參照)而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參照)

至於向法院請求離婚者須有民法第1052:「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所定事由且須符合民法第1053:「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1054:「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之規定始得為之

所以無法兩願離婚只能在符合民法第105210531054條之規定下訴請法院判離或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使婚姻關係消滅

二、我國判離之事由係採民法第1052條第1項法定要件規定以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消極破綻主義

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規定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惟此但書規定係為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或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8595年度台上字第1450號民事判決等參照)

所以我國判離之事由係採民法第1052條第1項法定要件規定以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消極破綻主義(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等參照)併行之方式苟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定各款要件之一自得依他方請求判離不須在考量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其他重大事由

三、訟,惡也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處理糾紛解決爭議,避免訴訟,才是最好的方法

又訟,惡也。為何?訴訟,一般要三審三級才確定,而且因訴訟中起訴狀、答辯狀等狀紙的撰寫、準備庭的爭點釐清、言辭辯論的攻防以及實體法的適用等,亦非未經訓練之一般人所能處理,只好委由律師去處理,其所費時間及金錢,自是長期巨大,實非一般人所能負荷;加上,當事人精神上也常隨敗訴的憂心以及庭中「不堪」的話語,而沈痾於長期焦慮不安的情緒中,極度妨礙當事人未來生涯之規劃以及現今生活的原有秩序,自是惡也。所以,為免自己的生活秩序以及生涯規劃,因訴訟毀了一輩子或大半輩子,在兼顧自已的權益及尊嚴下,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處理糾紛解決爭議,避免訴訟,才是最好的方法(【新聞疑義821】訟,惡也!華隆勞資簽協議,善也!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1954&job_id=188138&article_id=109304)。

綜上

台塑集辦人長孫,與妻,終接受法官勸導,為了女兒,決定在情人節前夕平和簽字離婚;善也!本文予以祝福!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1)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2)一屋一桶金(新聞法律分析) 103.03.08開課(星期六上午)。
2.自辦
(1)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一期 (103.01.05開課) 。
(2)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二期 (103.03.16開課) 。
3.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4.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5.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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