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春吉 胡綺萱
【問題】本貴位最近將辦理問券調查,因對象超過3萬戶,郵資估算已超過10萬,主計認為應照政府採購法辦理,請問怎麼辦?有沒有什麼依據可以使用?
【解析】
按「是否逕洽廠商採購」與「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係屬「兩事」。只要係「機關」辦理「採購」,而且機關與廠商間有對價關係,即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註一)。至於得否逕洽廠商採購?則視是否為小額採購而定(註二)。
從而,機關採購郵資,如與廠商有對價關係,自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惟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0 月11 日工程企字第10100329520號函:「二、按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7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三、另查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第14條第1項規定:「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四、依來函說明四所述「機關僅辦理具通信性質文件之郵遞服務(郵資)」,其性質屬本法第7條第3項所稱勞務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至於機關採購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經議價程序,本會88年6月23日(88)工程企字第8808150號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之意旨,機關採購郵資,得免經議價程序。
【註解】
註一: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1月25日(88)工程企字第8819280號函、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050號判決參照。
註二:政府採購法第2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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