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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578】「蔡英文長照十年2.0版」與「老人商機」

文/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民進黨2016總統參選人蔡英文,昨出席「全球人口高齡化台日論壇」,以「台灣面對超高齡社會的挑戰與因應」為題發表演說時,提出「長照十年2.0版」,企圖以社區化、住宅化、穩定財源,解決人口老化帶來的問題。蔡英文表示,如果以500萬的老年人口計算,2025年,健保規模將突破1兆,其中56%使用於老年人身上。蔡強調,這並不是指老年人將變為社會問題,是要告訴大家,當「超高齡社會」來臨時,實際處境就是這樣;不只是健保,許多社會保險也將面臨破產壓力;勞動人口也將老化,這些問題會成為世代衝突的隱藏風險。面對高齡社會,蔡表示,「政府要負起責任,不能把所有的照顧責任丟給家庭。」她指出,民進黨上次執政時,訂出「長照十年」計畫,卻因政黨輪替,被「八年延宕」。為了對已被「延宕八年」的事,想出修復與解決辦法,蔡英文說,民進黨重建新的「長照十年」計畫,也就是「長照十年2.0」。她指,新的長照計畫會以政府資源,建置出居家照顧所需要的喘息服務、到宅服務、居家護理、日間照顧、送餐到宅、交通接送、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等基礎;同時,也必須在社區當中,建制有效的團體餐食、送餐服務、沐浴、團體家屋、日間照顧、臨託服務、復健運動、保健教育等軟硬體設施;並培養足夠的照顧服務員。蔡英文並指,未來也會在中央設置跨部門的「長期照顧推動小組」,來整合各部門、各層級政府間的照顧事務。「長照十年2.0」另一重點在改善生育環境。蔡說,經歷多年研討,推出「托育、長照、婦女就業三合一照顧政策」,以優質平價的照顧系統,做為家庭後盾,不只可改善婦女勞參率,對於生育率提升,也會有正面幫助。第三個重點在保障老年經濟安全。她表示,針對還有工作意願的中高齡就業者,民進黨要仿效日韓,訂定專法,保障其工作權;對於沒有工作意願的中高齡者,政府也要以年金政策,保障其老年生活無虞。「長照十年2.0」的第四個重點,是創造高齡服務產業。蔡說,例如照顧輔具的製造已經是台灣產業強項,這是可以投入的藍海。也考慮在「社會住宅」裡,規畫適合老人居住的住宅(中時電子報104年7月19日報導:蔡英文 提長照十年2.0版)

【疑義】

按60歲或60歲以上老年人(或有謂65歲或65歲以上者,始謂老年人)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以下簡稱社經文權利),在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雖未特別明定,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

是老年人仍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之相關權利。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老年人的社經文權利,除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註二)外,在身心健康權、工作權、適足住房權部分,也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25.在實現老年人的健康權方面,委員會根據1995年的第6號一般性意見的第34和第35段,重申綜合方針的重要性,結合預防、治療和康復性保健治療等要素。這方面的基本措施包括對男女老年人定期身體檢查;身體和精神康復措施,保持老年人的活動能力和自主;治療和照看患慢性病和不治之症的人,幫助他們免除可以避免的痛苦,和使他們能夠體面的去世。」、第18號一般性意見:「16.委員會回顧其關於“老年人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第6號一般性意見(1995),尤其是需要採取措施防止以年齡爲理由在就業和職業方面實行歧視。」、第7號一般性意見:「10.婦女、兒童、青年、老人、土著人民、族裔和其他少數人、以及其他易受衝擊的個人和群體都不成比例地經常成爲強迫驅逐的物件。這種群體裏的婦女特別首當其衝,因爲法律和其他方面對她們有各式各樣的歧視,而這種歧視在財産權利(包括住房擁有權)、或取得財産或住房的權利的問題上體現的更加露骨。一旦她們失去了住所,她們也就更加容易受到暴力和性污辱的侵犯。《公約》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條的反歧視規定對國家政府加上了另一重義務,要求它們在發生驅逐的時候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證不出現任何形式的歧視行爲。」。

所以,高齡化社會,要尊重、保護及實現老年人的社經文權利,我國各級政府機關真的要好好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6.14.18.7號等一般性意見,而非僅思考老年人單方面或少部分的社經文權利。

另所謂人權,除第二代人權社經文權利外,尚有第一代人權公民與政治權利,以及第三代人權發展權等,在尊重、保護及實現老年人社經文權利的同時,我國各級政府機關亦應尊重、保護及實現老年人的公民與政治權利以及發展權(註三)(註四)。

從而,蔡英文在「長照十年2.0」表示,(一)針對還有工作意願的高齡就業者,要仿效日韓,訂定專法(註五),保障老年人的工作權(二)在「社會住宅」裡,規畫適合老人居住的住宅,實現老年人的適足住房權(三)創造高齡服務產業,培養足夠的照顧服務員,建置出居家照顧所需要的喘息服務、到宅服務、居家護理、日間照顧、送餐到宅、交通接送、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等基礎,並在社區當中,建制有效的團體餐食、送餐服務、沐浴、團體家屋、日間照顧、臨託服務、復健運動、保健教育等軟硬體設施,以及在中央設置跨部門的「長期照顧推動小組」,來整合各部門、各層級政府間的照顧事務,實現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工作權及取得足夠食物權(註六)。自值得贊同。

惟「老年商機(註七)」不等人,企業自應學學臺灣104人力銀行的「銀髮銀行」、全聯福利中心的「友善購物環境」、IHealth的「送藥到家(註八)」、日本的「高齡社」、「介護男子」(註九)等,先給自已一個大利多。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二: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9195214.pdf

註三:請參陳隆志主編;黃昭元、李明峻、廖福特編輯;國際人權說-文獻選集與解說(前衛出版社,2006年4月初版一刷),代序第11頁;另發展權,請參第358-371頁;環境權,請參第347-357頁。

註四:請參100年間【新聞疑義477】高齡化社會?老年人的社經文權利?(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74810&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99061 )一文。

註五:制定專法者,尚有新加坡等。

註六:另外,政府亦得積極建置志工銀行。

註七: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2016.1.1)報導,2016年商機地圖10大熱點,有從網路到行動商機、金融科技商機、大數據商機、社群商機、銀鬆商機、共享經濟商機、懶人商機、女性商機、富人商機及環保商機。其中,就提到銀鬆商機。

註八:華視104年3月26日報導:「小小的設計,卻往往可以成為社會改革的動力。「微設計、大改變」系列報導,要帶您來看一群年輕藥師,正在全台灣推動的創新服務。很多老人家都有這樣的經驗,就是生病了,卻因為行動不便,無法去醫院或藥局領藥,於是有一群藥師,他們創立免費「送藥到府」的社會企業,非常貼心。我們跟隨穿著白袍的藥師腳步,來到了王伯伯的家。86歲的王伯伯患有高血壓和心臟疾病,但他和78歲的太太,年紀大了,行動越來越不方便,多虧現在有藥師「送藥到府」,讓他們免去舟車勞頓的不便和潛在的危險。藥師透過親自和病人互動,還能針對用藥提出專業建議。這項服務開始於2010年,創辦人之一35歲的陳文志,過去就是在傳統藥局工作的藥師,他發現台灣的藥師,時常無法發揮專業,更別說在偏鄉,連一間藥局都沒有,醫療資源嚴重失衡。到現在全台北中南的據點總共有33位員工,8位外勤藥師,每個月配送的處方籤多達了一萬張,眼看台灣邁入了高齡化,未來IHealth更希望結合營養師和居家照顧,提供銀髮族更完整的服務,讓這項社會企業可以造福更多家庭。」(https://tw.news.yahoo.com/%E5%89%B5%E6%96%B0-%E9%80%81%E8%97%A5%E5%88%B0%E5%BA%9C-%E9%8A%80%E9%AB%AE%E6%97%8F%E5%A4%A7%E4%BE%BF%E5%88%A9-235000872.html)。

註九:請參今周刊NO.994(2016.01.11-2016.01.17)p63-p81。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 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 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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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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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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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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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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