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291】首見,舊公寓多數決裝電梯?

【新聞】

繼全國首宗老舊公寓增設電梯案取得建照,新北市永和區仁愛里首先以「非全住戶同意」申請老公寓增設電梯案,採取《都市更新法》第22條的「整建維護」以多數決方式辦理,即使未來審議需時1年多,但該棟公寓5位老人家住戶皆滿懷希望。3樓住戶、80歲的李基煥跌倒傷到骨盆,扶著拐杖說:「自從受傷後,上下樓相當不方便,現在真的非常需要電梯。」5樓的吳媽媽高齡90歲,她70歲的兒子吳明德說,已經無法走路的媽媽都坐輪椅出入,只要媽媽一生病要看醫生,他都得找家人一起扛媽媽走下5個樓層,而吳爸爸想出門曬曬太陽,因沒有電梯也只能整天關在家裡。 4樓住戶黃鵬學感嘆說:「心疼30幾年的老鄰居受傷,還要辛苦扶拐杖上下樓梯,加上5樓2位90歲老人家行動不便,看到2011年新北市政府推出申請補助方案,才發起增設電梯。」黃鵬學指出,該棟公寓6樓有既存違建問題,也未爭取到1樓住戶同意,當時政府沒有人敢裁決這種個案該如何申請建照,因求救無門,又不熟悉繁雜的法令,去年決定放棄申請。直到今年2月黃鵬學遇到建築師陳柏元,陳柏元提出以《都市更新法》第22條的「整建維護」部分,加上政府輔導的態度轉變積極,也認定6樓舊違建不影響公共安全性,才又燃起增設電梯的希望。花了好幾個月鑽研法條的陳柏元表示,過去用《土地法》第34條多數決方式,得由司法裁示,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多數決方式,又不包括電梯增設業務,唯一從《都市更新法》第22條的「整建維護」以多數決方式作辦理,較易行得通。 陳柏元處理1樓不同意戶部分,以降低影響該戶權益為主,如增設電梯的門不擋住1樓住戶門口。他認為,本案是以「非100%同意」遞送事業計劃書,雖然申請時間長,但若有機會成功,也是首件採非全數住戶同意個案。新北市更新發展科科長洪宜萍指出,該案在9月送件審議,因未舉辦公聽會而遭退件,如今完成程序在12月初又送件,最終申請建照還是希望能取得1樓住戶同意,政府會努力協調雙方。5樓住戶吳明德說:「為了讓爸媽都能再踏出1樓大門曬曬陽光,再辛苦爭取不同意戶同意,也都值得。」 (蘋果日報 102年12月09日報導:首見 舊公寓多數決裝電梯) 。

【疑義】

按都市更新條例所稱「都市更新」,係指依都市更新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並不以實施重建為限(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1款參照);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第2款參照)。

是老舊公寓增設電梯,尚屬都市更新條例所稱「都市更新」中的「整建」,非不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第11條:「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第22條:「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等相關規定,以多數決方式辦理。

所以,老舊公寓增設電梯,除了以新北市及台北市之規定(請參http://www.uro.ntpc.gov.tw/_file/2991/SG/45650/D40000002991000000_3.html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1127/35466727/老公寓裝電梯全台首例核准等)辦理(請參【新聞疑義1280】老建物蓋電梯/增值?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4,&article_category_id=2235&job_id=201455&article_id=118854)外,尚得依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22條等相關規定,以多數決方式辦理。惟得否依土地法第34-1條之規定辦理,本文認為尚待釐清。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廢地變金礦 垃圾屋變黃金 請電0916077009;本工作室雖在規劃中,但已經有2案測試規劃案;網址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負責人、榕樹學堂工作室(規劃中,講學、演講等)負責人、故鄉法律網(http://blog.yam.com/gslaw)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4.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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