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1196】被停權處分之廠商於停權處分期間內,得否承接小額採購?

【問題】

我公司標得某機關單位之工程,項目中有一項需汰換之機具,因製造廠商已被他家公司合併,致使該機具已停產數10年之久,本公司無法取得該項1年內之機具,只有停產前的設備,該單位後因合約中需1年內生產之設備,對我公司提出單項於合約中刪除的要求,然而卻在政府採購公報中,刊登 --12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1年;想請問,本公司未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契約,只有該單項機具刪除未施作,這樣算是解除或終止契約嗎?這樣的罰則會不會太嚴重?還有想請問,因為我公司被刊登於公報拒絕往來戶當中,是否可承接原有其他機關的小額採購,未經公開招標的案子?

【解析】

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固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第102條、第103條之規定,對其停權一年。

惟所謂解除或終止契約,雖不以全部解除或終止契約為限,部分解除或終止契約亦屬之,但解除或終止契約,雖為形成權,不須經當事人之另一方同意,惟非對話之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仍應到達當事人之另一方,始生效力,而且解除或終止部分契約,與減項之契約變更,尚屬有間。

又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停權處分之法律效果,係該被停權處分之廠商於停權處分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從而,被停權處分之廠商於停權處分期間內,除「不得為分包廠商」外,應可承接原有其他機關未經招標(限制性招標,屬作為決標對象者,所以,也不得承作)之小額採購。

另外,本案廠商應依政府採購法第85-1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之規定,就「是否真正為解除或終止部分契約?還僅是減項之契約變更?」之事項,與本案機關好好協議之,如未能達成協議,那只好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了。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廢地變金礦 垃圾屋變黃金 請電0916077009;本工作室雖在規劃中,但已經有2案測試規劃案;網址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負責人、榕樹學堂工作室(規劃中,講學、演講等)負責人、故鄉法律網(http://blog.yam.com/gslaw)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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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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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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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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