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地產法律問題40】公共基金可以全部分還給區分所有權人嗎?

文/楊春吉 胡綺萱

【問題】

因管委會98年區權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把地下二樓停車場所收的公共車位約400萬租金納入為社區的公共基金。……所以,請問公共基金可以全部分還給區分所有權人嗎?

【解析】

按公共基金之來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有「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本基金之孳息」及「其他收入」,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所以,本案管委會98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把地下二樓停車場所收的公共車位約400萬租金納入為社區的公共基金,並非不可;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將公共基金全部分還給區分所有權人,似乎也在運用的範圍,但妥嗎?爾後,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所需修繕經費,縱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所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難道也要徙費時間及金錢,另外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決議嗎?

另管理費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所稱「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者,其亦屬公共基金,主要用於經常性支出,如將公共基金全部分還給區分所有權人,社區又如何運作呢?

換言之,將公共基金分還給區分所有權人實不宜,但公共基金款項如已充足,社區管理良好而且每月有餘,或非不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降低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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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劉孟錦、楊春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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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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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綺萱)、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8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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