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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地產法律問題38】委員提早離席,得否領取出席費500元?

文/楊春吉 胡綺萱

【問題】

我們社區近幾年來,開始所謂的委員出席費500元,每參加一次會議就可以領500元。近期開會有些情形有委員說家中有事,就說要提早離席,並且要領出席費500元,是否有辦法處理?委員出席費500元,有經過住戶大會投票通過的,是否就是可以准許領取出席費500元?

【解析】

按管理委員,雖然通常是無給職,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第3項)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之規定,非不得依法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決議管理委員為有給職,或進而納入規約,省卻爾後尋找該決議之困擾,並杜絕糾紛。

縱無法依法決議管理委員為有給職,基於鼓勵大家出任管理委員及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以利社區事務順遂,爰也建議應依法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決議給予管理委員出席費(本案管理委員出席費500元,有經過住戶大會投票通過)。

惟該出席費,管理委員到底要出席該會議多少分鐘,才應給呢?此要視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此有無規定或決議而定。如規約有此規定,自應從其規定;規約無此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決議,則從其決議;規約無此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未決議,則管理委員已出席,但家中有事提早離席,仍應准許領取出席費500元(為杜爭議,仍建議就此以規約定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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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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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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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綺萱)、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8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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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公的情書:與老公故鄉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楊春吉合編著,10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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