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地產法律問題37】有詐欺前科,借弟弟所有權資格擔任財委,可以嗎?

文/楊春吉  胡綺萱

【問題】

本社區有位借弟弟的所有權資格,進入管理委員會擔任財委,操縱管理本社區大廈委員會,而他本人有詐欺等前科這樣合法嗎?

【解析】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固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惟係就「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之代理事項」所為之規定(俗稱防黑條款,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711號令修正公布),至於管理委員間的代理規定,則規定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兩者間仍有間,應予注意。

換言之,所謂「本社區有位借弟弟的所有權資格,進入管理委員會擔任財委」,其意有三種可能性;

一、       所謂借弟弟的所有權資格,係被委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此涉及到本案管理委員之選任時點,係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修正後條文實施前或實施後之問題;如果是實施前,本案哥哥被委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自無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二、       所謂借弟弟的所有權資格,係以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住戶進入管理委員會擔任財委?

(一)如是,其適法性,就看有關管理委員之選任,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是如何規定?如果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是規定管理委員須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那本案哥哥以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住戶進入管理委員會擔任財委,適法性就有疑問了。

(二)如果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並無限制管理委員不得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住戶任之,那本案哥哥以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住戶進入管理委員會擔任財委,在適法性上,就要釐清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無規定管理委員之資格?如有,其規定為何?

(三)接著要釐清的是,本案哥哥擔任財委,有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之規定?

三、       所謂借弟弟的所有權資格,係以管理委員代理人的身份,進入管理委員會擔任財委?

(一)就此,首先要釐清的是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無就管理委員代理事項為規定?如有,其規定為何?另外,可否長期代理亦應思考。

(二)次要釐清的是,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無規定管理委員代理人之資格?如有,其規定為何?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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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綺萱)、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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