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地產法律問題2713樓漏水,要開挖我14樓,合理嗎?


文/楊春吉 胡綺萱

【問題】


漏水的部分是13樓本身在用的消防水管,其實跟14樓的我一點也沒關係,只不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2"有講到共同壁的管線維修費用要共同分攤,所以我必須負擔一半,基於這點我也認了,答允13樓的住戶一人一半,但問題是13F住戶要求從我14F的地板往下開挖,13F住戶告知因為這樣的施工法會較便宜,且法律授與他們此方式的權力,我比較不在乎施工費用,只希望能以對我影響最少的方式去施工,如果能從13F的天花板往上去做施工及維修這樣對我影響是最少的,雖然我的14F地磚有可能會裂開,但事後修補比整個客廳都變成工地會來的好,請問法律有授予他們這個權力嗎?


【解析】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固規定「(第1項)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3)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惟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始不得拒絕。


從而,本案要釐清是本案修繕,一定要開挖14樓的地板做維修嗎?如果,從13樓也能修繕,就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23項規定之適用。


但如果已經合意各負擔1/2「修繕費及修復費」,那比較兩者,選擇「修繕費及修復費」合計最小者,也非全無理。惟本案提問人在意的是,似乎並非負擔最小,而是對其生活影響最小者?如果是如此,因從13樓也能修繕,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項規定之適用,所以,當事人間也只能先自行協議了。


如無法自行協議出結果,則建議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1條、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5%85%ac%e5%af%93%e5%a4%a7%e5%bb%88&t=E1F1A1&TPage=1)之規定,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8%aa%bf%e8%a7%a3&t=E1F1A1&TPage=1)
聲請調解,俟其處理結果,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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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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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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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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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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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綺萱)、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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