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地產法律問題23】管委會一定要出面協調住戶糾紛嗎?
文/楊春吉 胡綺萱
【問題】
我是居住的大樓的新手管委,目前有樓下住戶不滿樓上發出噪音影響生活
,樓下住戶要求管委會出面協調樓上住戶做賠償。 雖然住戶規約中有寫
管委會可協調住戶糾紛,但因這件事管委會無權也無法斷言合理性、且涉
及民事糾紛。故,請問管委會可直接婉拒,請雙方自行處理嗎? 需要正式
發文給雙方嗎?如何措詞比較恰當呢?
【解析】
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第5款、第13款、第48條第4款之規定
,管理委員會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違規情事之制
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及「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之職務。管理
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
12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
;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者,亦得連續處罰之。
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之規定,規約乃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
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
事項。是未依規約內容執行,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視為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事項,而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處罰」之可能性。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住戶不得任意發生喧囂
、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開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本案,所涉噪音影響生活事項,實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所定事
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自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
項之規定制止之,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則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處理。
至於管委會是否一定要出面協調住戶糾紛?則視規約規定而定,如規約規定
「管委會一定須協調住戶糾紛」,那為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
1款或第13款之規定,管委會自應依規約規定協調本案住戶糾紛;反之,規
約並非規定「管委會一定須協調住戶糾紛」,那管委會是否協調本案住戶
糾紛,則由管委會自行決定(本文建議管委會基於社區和諧,得先協調看
看);如協調不成,管委會得建議當事人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1條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5%85%ac%e5%af%93%e5%a4%a7%e5%bb%88&t=E1F1A1&TPage=1)
之規定,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8%aa%bf%e8%a7%a3&t=E1F1A1&TPage=1)
聲請調解,俟其處理結果,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作者簡介

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綺萱)、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82728):
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廠商投標很容易;機關製作招標文件很簡單等課程
作品:
1.老公的情書:與老公故鄉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楊春吉合編著,100年2月) 。
3.台灣法律網【買預售屋看這裡】、【政府採購裁判點評」、「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買預售屋看這裡】、【政府採購裁判點評」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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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2)一屋一桶金(新聞法律分析) 103.03.08開課(星期六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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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二期 (103.03.16開課) 。
3.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4.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5.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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