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新房地產法律問題33】非小偷,沒有賠償責任?

文/楊春吉 胡綺萱

【問題】

我家遭竊,被大搬家,社區監視影帶又剛好不見(管委會置之不理) ,社區大門壞了也不維修,也不開社區大會(十幾年沒開區分所有權大會)害我損失25萬元(從遭竊之後我拒繳管理費),我上法院提告管委會應赔償我的損失,法院開庭調解,審判長說不能叫管委會賠償我的損失(管委會又不是小偷!那我的權益呢?審判長說管委會做的不好是事實,我家遭小偷也是事實,建議減免我的管理費,來彌補我的損失,……我撤告,也簽了調解書,主委也簽了調解書(出法院,主委說只願意減免一個月管理費或5%的滯納金)在法庭不說,這樣合理嗎?可以再提告嗎?

【解析】

一、本案提問人似得依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但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按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又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也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是依民事訴訟法所為之和解,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惟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從而,本案如係依民事訴訟法所為之和解,因和解已經成立,本案管理委員會如未依和解內容為給付,本案提問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但因債務人(本案管理委員會)未依和解內容為給付,並非屬「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所以,本案提問人不得以本案管理委員會未依和解內容為給付之由,請求繼續審判。

二、非小偷,沒有賠償責任?

至於遭竊之損害賠償,通常之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而被害人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除「被害人有無受有損害」(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號判例參照)外,加害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有無不法?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被害人得否舉證以實其說(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8號判例參照)?等,均是審查之重點。

換言之,(一)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2323 號判例參照),而且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參照)。(二)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因果關係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號民事判決等參照),或除有依法舉證轉置或免除舉證責任外,被害人無法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舉證之,自無法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職責委員或總幹事或保全或物管公司,縱屬非小偷,也非必然沒有損害賠償責任,應視其有無過失? 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除有依法舉證轉置或免除舉證責任外,被害人得否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舉證之?而定。

實務上,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七號民事判決:「按上訴人與00000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訂定系爭契約,為社區之委託管理,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惟查卷附被上訴人提出為上訴人不爭之「委託管理契約書」,其第一條載:「委託標的物─00000社區。地址:台北縣永和市○○路二四~三八號、00路二二巷十九弄一~三六號(以上為地下四樓至地上二十五樓)、00路二二巷十九弄三八~四六號(以上為地下三樓至地上十二樓)等共用及約定共同部分(含社區內一切公共設施、屋頂平台及周邊馬路空間騎廊範圍)」(見一審卷第四十頁)。若此,本件系爭契約約定上訴人受委任管理維護之標的物,似僅限於00000公寓大廈之共用及約定共同部分。果爾,原審謂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約定上訴人對於包括系爭住宅之社區公寓之標的建築物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防盜管理維護,即與卷存證據資料不符,自難謂無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倘上訴人管理維護之標的物,並不包括被上訴人居住之系爭住宅在內,上訴人就系爭住宅未為保全措施,或對貴重物品未存放於保險櫃,則上訴人辯指被上訴人對其因失竊財物所遭損失與有過失,是否全無可採?不無研酌之餘地。」等可資參照。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4.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綺萱)、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82728):
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廠商投標很容易;機關製作招標文件很簡單等課程
作品:
1.老公的情書:與老公故鄉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楊春吉合編著,100年2月) 。
3.台灣法律網【買預售屋看這裡】、【政府採購裁判點評」、「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買預售屋看這裡】、【政府採購裁判點評」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GS803501 的頭像
    GS803501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

    GS803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