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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362】傾聽、理解、尊重及對話

【新聞

「白狼」張安樂昨天動員上千人抗議學生占領立法院,原計畫進議場「勸離」學生,被警方以人牆擋下,和反服貿群眾隔著警察人牆互相叫陣,不斷推擠,中途雖派代表接觸,但不到一分鐘就因沒交集而草草結束。 這場抗議活動因有張安樂參與,格外引起關注。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天指示立院副秘書長周萬來聯繫國安局、警政署等單位,召開「立院維安會議」,做好準備。 昨下午一時許,張安樂特助、中華統一促進黨副主席曾正星,站在停在監察院外面的宣傳車上,不斷向反反服貿民眾喊話,「學生綁架國會、勒索全民,別只會躲在警察後面!」反服貿學生總指揮林飛帆則守在立法院議場,他說「白狼」有訴求應向總統府提,「對我們提訴求是本末倒置,真正有權力的是總統府」。 張安樂也站上宣傳車,罵民進黨議員及立委「忝不知恥」,指民代常和兄弟混在一起,「白天罵黑道、晚上叫大哥。」 還說學生占領國會由立委撐腰,「台灣的司法,遇上政治就轉彎。」 「我們沒帶刀、沒帶槍,只帶著國旗!」一小時後,反反服貿陣營集結完畢,由五、六面大型中華民國國旗帶領著宣傳指揮車及上千名支持民眾,沿著忠孝東路東行,在右轉進入鎮江街時,一名高舉「拒絕黑道治國」標語的反服貿學生,被數名激進人士往後推擠,爆發第一次衝突。 警方為避免衝突擴大,在忠孝東路、鎮江街口,排起人牆區隔兩派人馬,雙方仍以各式口號、標語互相叫陣對峙。 下午三時許,支持服貿群眾要求林飛帆、陳為廷等人出來「對話」。下午四點半,反服貿陣營派出三位學生出來交涉,但卻被認為是「不具代表性」的「小咖」,雙方會談不到一分鐘,沒有交集;反反服貿民眾不斷高喊「要有民主風範」,少數反服貿民眾則高比中指,以手勢回嗆,此舉又引起雙方情緒激動,不斷試圖衝過警方人牆。 短短二十分鐘,雙方爆發五、六次推擠衝突。支持服貿者指國會遭林飛帆、陳為廷綁架,兩人是「綁匪」,批評警察不逮捕占領國會現行犯,卻阻止他們進立法院。他們大聲唱著「中華民國頌」作結,離去時還不斷嗆聲說「我們還會再回來」。反反服貿陣營最後宣布五時解散,抗議歷經三小時結束(聯合報103年4月2日報導:愚人節立院拉鋸戰 2兵相接、警夾中間)

【疑義

一、傾聽、理解及尊重

(一)縱使扣除張安樂,反反服貿運動,也可以宣稱其如同「太陽花學潮」一樣,係「公民不服從」;惟逾「非暴力方式」之標準,就非公民不服從保障之範圍

按縱使扣除張安樂(有人質疑其係大陸籍,為何可以從事政治活動),反反服貿運動,也可以宣稱其如同「太陽花學潮」一樣,係「公民不服從」;只是所謂公民不服從,乃指出於良心違反法律,以公開非暴力的方式傳達特定政治訊息的行動(John Rawis的定義)而言,其之所於被保障,主要在於(一)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中的表意自由(言論自由,註一)本就應受保障,以及(二)它非暴力的方式如果,已經逾「非暴力方式」之標準,就非公民不服從保障之範圍(註二)。

(二)縱使扣除張安樂,反反服貿運動,也可以宣稱其如同「太陽花學潮」一樣,係「表意自由」,惟「表意自由」仍有其合理限制,逾此合理限制,就非表意自由保障之範圍

按憲法第11條所保障者,除了人民之積極表意自由外,尚包含消極之不表意自由。惟「表意自由」仍有其合理限制,逾此合理限制,就非表意自由之範圍。

所以,扣除張安樂,參與反反服貿運動之人民,也可以宣稱其如同「太陽花學潮」一樣,係「表意自由」;惟「表意自由」仍有其合理限制,逾此合理限制,就非表意自由保障之範圍。

(三)家中父母不支持或反對學運,參與的學生也要傾聽、理解及尊重;家中有人參與學運,不支持或反對學運的家人,也要傾聽、理解及尊重;人民之間亦同

按憲法第11條所保障者,除了人民之積極表意自由外,即尚包含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所以,大多數的人民,縱使不積極表意其「是否贊成或反對或部分贊成部分反對服貿或黑箱服貿」,完全就此議題置之不理,也是他(她)們的自由;而且其等不就此議題積極表意,其理由或原因,也非全是「服貿不影響他(她)們」,有些人或只是「現在暫時不想說話」,如此簡單而已。我們自不用去揣測他(她)們就此議題置之不理之理由或原因,也不用將他(她)們扣上任何罪名或標籤,因為他(她)們有不表意之自由。

更甚者,家庭也不要因為支持或反對學運而撕裂,家中父母不支持或反對學運,參與的學生也要傾聽、理解及尊重;家中有人參與學運,不支持或反對學運的家人,更要傾聽、理解及尊重;因為人民均有積極表意自由及消極之不表意自由。人民之間,亦同。

二、對話

康乃馨(或反反服貿運動)並不是vs.太陽花,而是每個人都有相同的表意自由,都可以站出來為公共議題而發聲。某一群學生可以催生太陽花學運,反服貿或反黑箱服貿,另一群學生或其他人民,也可以催生康乃馨運動(或反反服貿運動),支持服貿或反太陽花學運。

重要的是,康乃馨(或反反服貿運動)並不是與太陽花對決,兩者也非不能「異中求同」,而是兩者在「理性討論,尊重多元」下,有一個人民與人民間良好溝通的開始;當人民與人民間的良性對話,理出一個共識,就可一起要求執政團隊及在野團體,全力以赴執行真正的民意,實現真正的人民做主。

換言之,並不是執政團隊,要做什麼,就做什麼;也不是部分人民,要做什麼,就做什麼;國家是大家的,它的走向,只能由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註三)。

三、請大家先一起「傾聽、理解及尊重」不同的聲音,並進行「良性對話」,而非掩住眼耳,完全不傾聽、理解及尊重不同的聲音

所以,請大家先一起「傾聽、理解及尊重」不同的聲音,並進行「良性對話」,異中求同,理出一個共識,要求執政團隊及在野團體,全力以赴執行真正的民意,實現真正的人民做主。

而非掩住眼耳,完全不傾聽、理解及尊重不同的聲音。

【註解】

註一: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釋字第577號解釋參照)。

註二:所以,公民縱得不服從,但有其界線(公民不服從的「舊界線」,就是現今存在,並未依「不等者、不等之」為區分之相關刑法、行政規定等;公民不服從的新界線,則尚須大家來釐清),逾此舊界線,當事人自應負責,但此舊界線並未依「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為合理差別待遇(靜坐、臥軌、攻占、毀損等,尤其是靜坐、臥軌與攻占間的差異,是否應依其差異為合理之差別待遇),一律逕予套用,論以妨礙公務罪或妨害自由罪或其他罪,誠屬不妥。

註三:又人民又如何一起決定、一起負責?目前似乎只有公投一途;但現今公民投票法,有50%投票高門檻、年齡、題目設計等障礙(請參黃國昌著,公投民主在台灣的實踐與展望-一個基於憲法價值的考察視野-,台灣法學雜誌182期,第51頁以下),實無法真正落實人民的公民投票權(註四),爰應立即修法,使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實現真正的人民做主。所以,兩岸監督法制化固屬重要,現今公民投票法之立即修法,此時更顯得重要。本文爰建議讓立法院運作吧!好好先儘快修公民投票法(立法院似乎應該比照洪案之修法速度),至於服貿或兩岸監督法制化,就俟全新的公民投票法通過,以及人民與人民間的良性對話後,再由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吧!

註四:公民投票權,已經為釋字第645號解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依憲法本文之之設計,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其後雖歷經多次修憲,惟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又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亦維持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精神,是代議民主之政治結構並無本質上之改變。憲法第十七條另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一百三十六條復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足見憲法亦明定人民得經由創制、複決權之行使,參與國家意志之形成。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立法機關依上開規定之意旨,制定公民投票法,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以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與憲法自屬無違。創制、複決權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是公民投票案以由人民提出為原則,惟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對國家重要事項有議決之權(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參照),對國家重要政策之形成或變更亦有參與決策之權(本院釋字第五二○號解釋參照)。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有關重大政策案經公民投票通過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上開規定旨在使立法院於代表人民行使前述權限之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依法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尚難逕論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侵犯行政權,或導致行政、立法兩權失衡之情形。綜上所述,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本解釋意旨範圍內,與憲法尚無牴觸。為保障人民之創制、複決權,使公民投票順利正當進行,立法機關應就公民投票有關之實體與程序規範,予以詳細規定,尤應以法律明確規定有關公民投票提案之實質要件與程序進行,並設置公正、客觀之組織,處理提案之審核,以獲得人民之信賴,而提高參與公民投票之意願。惟立法者為上開立法時,除應本於主權在民原則妥為規範外,亦當遵循權力分立原則,對於行政院應享有之人事決定權,自不得制定法律,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而完全予以剝奪。」、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19. 根據(乙)項,選舉必須定期、公平和自由舉行,不脫離確保有效行使投票權的法律框架。有投票權的人必須能自由投任何候選人的票,贊成或反對提交公民投票的任何提案,自由支援或反對政府而不受可能扭曲或限止自由表達投票人意願的任何類型的不當影響或壓力。」(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9155092.doc)所肯認。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1)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2)一屋一桶金(新聞法律分析) 103.03.08開課(星期六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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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一期 (103.01.05開課) 。
(2)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二期 (103.03.16開課) 。
3.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4.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5.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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