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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地產法律問題24】社區住戶養大批流浪狗,怎麼辦?
文/楊春吉 胡綺萱
【問題】
本棟大樓,第8樓兩戶外加頂樓,被養滿大批流浪狗近百隻
,8樓到頂樓的公共空間也被擠滿無法行走,狗狗有時還會
下樓隨地大小便,整棟住戶,不堪其擾,請問有合法規可
強制驅離,程序該是如何?
【解析】
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第5項、第47條第2款
之規定,除「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
定」外,住戶雖得飼養動物,惟仍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
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住戶違反前開規定時,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
行者,亦得連續處罰之)。
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第5項、第49條第1項
第4款之規定,除「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
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外,住戶
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
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
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
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違反前開規定時,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亦得連
續處罰之)。
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也規定「(第1項)住戶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
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三、其他違反法令
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第2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
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
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
從而,本案大樓,如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本
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
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
及其基地。」所稱之公寓大廈,社區住戶即在8樓到頂樓的公
共空間養了大批流浪狗,因而妨礙公共衛生,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自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第4項、
第5項之規定處理之;該住戶前開情節如已達重大,則再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之規定處理之。
反之,本案大樓如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公
寓大廈,但8樓到頂樓的公共空間係共有物,共有人間就此
部分也未有分管契約或其他約定,那共有人之一,非不得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
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第821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
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
為之。」、第179條以下之規定為之。
另外,此等問題,也可能涉及噪音、廢棄物以及妨礙安寧等
情事,也得分別參考噪音管制法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
=%e5%99%aa%e9%9f%b3%e7%ae%a1%e5%88%b6%e6%b3%95&t
=E1F1A1&TPage=1
)、廢棄物清理法(http://law.moj.gov.tw/
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
=%e5%bb%a2%e6%a3%84%e7%89%a9%e6%b8%85%e7%90%86%e6%b3%95&t=
E1F1A1&TPage=1
)或社會秩序維護法(http://law.moj.gov.tw/Law
/LawSearchResult.aspx?p=A&k
1=%e7%a4%be%e6%9c%83%e7%a7%a9%e5%ba%8f%e7%b6%ad%e8%ad%b7%e6%b3%95&t
=E1F1A1&TPage=1
)相關規定處理之。
作者簡介

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綺萱)、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82728):
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廠商投標很容易;機關製作招標文件很簡單等課程
作品:
1.老公的情書:與老公故鄉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楊春吉合編著,100年2月) 。
3.台灣法律網【買預售屋看這裡】、【政府採購裁判點評」、「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買預售屋看這裡】、【政府採購裁判點評」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1)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2)一屋一桶金(新聞法律分析) 103.03.08開課(星期六上午)。
2.自辦
(1)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一期 (103.01.05開課) 。
(2)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二期 (103.03.16開課) 。
3.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4.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5.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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