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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1335】廠商使用同等品,是否須經監造單位審查?

文/楊春吉 胡綺萱

【問題】本校空調工程-冰水主機廠牌訂東元、開利、資訊家或同等品,現廠商想提同等品,是否須先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先敘明符合條文使用同等品之理由後,經機關同意後,再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2條辦理審查。還是廠商直接提使用同等品等資料,給監造單位審查完後,再由機關核定?

【解析】

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是所謂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至於同等品提出時機有二,一為「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二為「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從而,本案應先釐清的是招標文件規定之同等品提出時機,是那一種?如為「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若為「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至於如屬「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因得標廠商如使用同等品,於使用同等品前,須「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所以,是否應先經監造單位審查完後,再由機關核定,自應視「契約規定」而定(經監造單位審查完後,再由機關核定之規定,原則上應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惟在個案上,仍應綜觀該個案全部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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