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地產法律問題21】公公過逝負債,如何保護自身財產
安全?
【問題】
因公公102/12/31過逝,因為生前有負債,目前債權人來追討
,因為先生尚未辦理拋棄繼承,我目前該如何處理? 來保護
自身的財產安全呢?
【解析】
按夫現死亡,現任妻,有二項權利,一為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
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
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所定之剩餘財
產分配請求權。
一為與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
妹。四、祖父母。」、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
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
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
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
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
遺產全部。」、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
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
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
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
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
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
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
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第114
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
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
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
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
此限。」等規定有關之遺產繼承權。
惟被繼承人死亡時,如無現任妻,但有兒女(含養子女),則
該等兒女如無民法第1145條所定喪失其繼承權情事,也無
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其繼承權情事,自得依民法第1138
條、第1144條等相關規定(仍應注意合法有效遺囑之問題)
,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但當「得確認債務大於遺產」時,雖民法第1148條第2項已
經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限,負清償責任。」,惟仍有民法第1162-1條第1項:「繼承
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
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
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第1162-2條第1項:「繼承人違反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
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等
所定情事,所以仍建議該等兒女及因該等兒女拋棄其繼
承權而依民法第1138條享有繼承權之全部人,趕快依民
法第1174條等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其繼承權。
作者簡介
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綺萱)、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82728):
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廠商投標很容易;機關製作招標文件很簡單等課程
作品:
1.老公的情書:與老公故鄉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楊春吉合編著,100年2月) 。
3.台灣法律網【買預售屋看這裡】、【政府採購裁判點評」、「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買預售屋看這裡】、【政府採購裁判點評」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1)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2)一屋一桶金(新聞法律分析) 103.03.08開課(星期六上午)。
2.自辦
(1)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一期 (103.01.05開課) 。
(2)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二期 (103.03.16開課) 。
3.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4.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5.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S803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