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324】沒有人可以定我罪,除了耶穌?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蘋果》前天獨家報導藝人宋達民夫妻帶子女出遊,將宋母的印尼籍看護工當外傭使喚,新北勞工局昨約談宋達民夫妻與看護工後,認定他違反《就業服務法》家庭看護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的規定,確定開罰三萬元,若再犯兩年內都不得申請看護工,宋達民獲知後大聲咆哮:「沒有人可以定我罪,除了耶穌!」讓人傻眼。拒答敏感問題新北勞工局前天查訪宋達民(四十六歲)登記位於汐止外勞工作地撲空,透過外勞仲介公司聯絡後,宋達民、洪百榕(三十三歲)夫婦和印尼籍看護工昨現身勞工局說明,兩人進入會議室前頻頻喊冤,但對出遊場合宋母是否在場等觸法敏感問題,則避而不答。 勞工局認為,宋達民為母親申請的印尼籍看護工,依法不得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訪談近兩小時後,勞工局決定祭出三萬元罰單,宋達民知悉後咆哮:「沒有人可以定我罪,除了耶穌!」甚至連「司法不公」等詞句都用上,臨離去時又被追問一次,情緒平復的他僅說:「勞工局判斷是怎樣就怎樣。」 勞工局外勞服務科科長盧志銘表示,宋達民夫妻違反《就業服務法》,若再犯則兩年內不得再聘僱看護工,另對其未依法函知勞工局變更外勞住宿地,如果沒有向勞委會報備,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最快兩周內寄出罰單 (蘋果日報 103年01月09日報導:宋達民:沒人可定我罪) 。


【疑義】

按宋先生所言:「沒有人可以定我罪,除了耶穌!」,或許在某宗教的範疇裹,可以被如此解釋,但是生活的環境,畢竟是在人的國度中,國家的規範內,除非您拋棄國籍而且不進入該國家,如想接受該國家保諼,就要犧牲一些自由及權利,以換取之(契約說)。

而前開所謂犧牲一些自由及權利,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第68條第1項:「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72條第3款:「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第76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就屬之。

從而,《蘋果》前天獨家報導藝人宋先生夫妻帶子女出遊,將宋母的印尼籍看護工當外傭使喚如屬實,就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得依就業服務法第75條:「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第57條第3款、第68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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