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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555】處理祭祀公業法律問題,首先要問的是?

文/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就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做出解釋,認定合憲,另就社會變遷與祭祀公業功能調整部分,有無男女平等,應由立法者的內政部適時注意及檢討。全案緣於呂姓男子擔任祭祀公業派下員,其育有三男及七女,呂男在民國89年去世,派下員繼承人依規約由三男之中,唯一擁有男嗣的小兒子接下,他須掌管家族逾2800萬元的祭祀專用財產。但七女中的大姐認為男女應平等,她也有男嗣,依照民法繼承概念,應可分一半,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經三審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就96年公布的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前段規定「登記在案派下員亡故時,其直屬有權繼承人公推一名為代表繼任派下員,惟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凡女子無宗祠繼承權」等語,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有違。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28號解釋指出,相關規約依循傳統的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為派下員,多數情形導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這些規約為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的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予以尊重,以維護法秩序的安定。此外,憲法增修條文課予國家對女性積極保護義務的意旨及法安定性原則,視社會變遷與祭祀公業功能調整的情形,有無男女平等,應由立法者的內政部注意及檢討 (中央社104年3月20報導:祭祀公業派下員案 合憲)

【疑義】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又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28號解釋理由書第三段雖云:「惟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係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分類標準,而形成差別待遇,雖同條第二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第三項規定:「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等部分,已有減緩差別待遇之考量,且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亦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而為規範,但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既然課予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並參酌聯合國大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決議通過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國家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對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認定制度之設計,有關機關自應與時俱進,於兼顧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課予國家對女性積極保護義務之意旨及法安定性原則,視社會變遷與祭祀公業功能調整之情形,就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俾能更符性別平等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

惟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28號解釋理由書第二段則謂「祭祀公業係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參照)。其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之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系爭規定雖因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實質上形成差別待遇,惟系爭規定形式上既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其目的在於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況相關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保障結社自由、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及第二十二條保障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以尊重。是系爭規定實質上縱形成差別待遇,惟並非恣意,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是目前,(一)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

(二)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三)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四)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換言之,處理祭祀公業法律問題,首先要向當事人提問的是「是否為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如是,該祭祀公業合有無規約?如有規約,規約之相關約定及內容,為何?」。

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 //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 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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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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