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建設公司黃姓負責人,在新建案拿到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將陽台外推,當成室內面積賣,買家收到縣府違建拆除通知才知上當,桃園地檢署依詐欺罪起訴業者。「陽台外推就是違建,消費者購屋前要慎選」。縣府消保官羅明堂表示,建商二次施工,在購屋糾紛中有不少案例,一般建商協調時,同意回復原狀,但部分住戶卻以居住空間較大不願回復,也有不知情的住戶收到拆除違建通知才獲悉家中有違建,可是也有明知有二次施工的住戶,反正居住空間變大,就「睜隻眼閉隻眼」,只要沒人檢舉就裝做沒事。工務局長朱惕之表示,二次施工以公寓大樓居多,消費者在購屋時,一定要仔細檢視使用執照完工圖,上面會清楚標示陽台建築物的構造及位置,避免受騙上當。 桃園地檢署指出,建商是否構成詐欺,在於售屋時有無告知客戶,如果告知是二次施工,消費者仍然購買,難構成詐欺,拆除的後果要由住戶承擔。檢方調查,黃姓建商(46歲)5年前推出建案,在拿到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將陽台外推,把室內面積加大,在出售時隱瞞實情,未告知買家曾二次施工,還把陽台外推當室內面積賣,消費者以1千萬元買下,損失超過60萬元,後來被檢舉、收到縣府違建拆除通知,才知道是陽台外推的違建,氣得控告建商詐欺。檢方偵辦時,黃姓建商承認出售時未告知,檢察官認定建商惡意隱瞞消費者不易明瞭的風險,未善盡告知義務,讓消費者承受住家被拆除的風險,依詐欺罪起訴(聯合報 102年11月18日報導:陽台外推 買完屋就被迫拆屋) 。

【疑義】

按「不動產買賣陷阱」當中,建商或屋主,二次施工,將陽台外推,把室內面積加大,虛灌坪數,灌入總坪數賣出,並非少見;更甚者,有些屋主,會將停車位或違建的坪數,灌入總坪數賣出,造成每坪單價較其他物件單價少很多的假象,以吸引買方的注意。

所以,買方在看物件時,千萬不要僅執著於單價,仍要細分總坪數之組成為何?是否有將停車位或違建的坪數,灌入總坪數或將陽台外推,把室內面積加大,虛灌坪數等情事,以免吃虧上當。

當然,發生了,還是要處理。就此,除了刑事詐欺罪外,買受人尚得以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等相當規定,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以維自己的權益。

相關細節,請參http://www.google.com.tw/cse?cx=partner-pub-7253933653596989:6983704598&ie=UTF-8&q=%E7%89%A9%E4%B9%8B%E7%91%95%E7%96%B5&ref=www.lawtw.com/#gsc.tab=0&gsc.q=%E7%89%A9%E4%B9%8B%E7%91%95%E7%96%B5&gsc.page=1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廢地變金礦 垃圾屋變黃金 請電0916077009;本工作室雖在規劃中,但已經有2案測試規劃案;網址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負責人、榕樹學堂工作室(規劃中,講學、演講等)負責人、故鄉法律網(http://blog.yam.com/gslaw)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4.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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