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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374】贊同林義雄所說,府院所認不認同

文/楊春吉(故鄉)

【新聞

林義雄為了停建核四,至今已禁食超過45小時,他上午透過臉書發文,回應"先安檢,再公投"的說法,林義雄說,唯有先把公投法修改好,"核四公投"才會有意義 (聯合影音網103年4月24日報導: 林義雄:先修法 公投才有意義http://video.udn.com/video/Item/ItemPage.do?sno=344-233-2B4-2334303d3c323d4-233-2F323432)。

反核遍地烽火,民進黨團明天擬將核四公投特別條例逕付二讀,調降公投門檻,新北市長朱立倫昨天也主張修法調降公投門檻。馬英九總統昨晚召集府院黨高層會議因應,由於全國性公投影響重大,府院堅持維持現行公投法的設計,不調降公投門檻。前總統李登輝昨天對核電提出三問:「台灣若沒有核電,要用什麼方法才有電?生活要靠什麼?核電若不行,台灣未來會如何?」。對此,總統府轉述馬總統的意見表示,李前總統提的問題非常正確,核四已紛擾二、三十年,「確實要問對問題才能找出答案」。另外,馬英九總統昨天上午前往義光教會探視禁食中的林義雄未著,請教會人員轉交卡片給林。馬總統向林義雄承諾核四會經嚴格安檢後才交由全民公投。 馬總統在卡片中寫道,「義雄先生:懇請您保重身體。我願代表政府對您承諾:核四經國內外專家嚴格安檢完成後,交由全民公投來決定它的未來。」最後屬名「弟馬英九敬上」。馬總統還當場打開卡片,朗讀卡片內容再請人轉交林義雄。 新北市長朱立倫昨天與民進黨主席蘇貞昌會面,主張修法調整公投門檻並推動不在籍投票。據了解,馬總統、江揆對於朱立倫提出的主張也有討論。 府院認為,應區分為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投,地方性公投門檻是否修正,有討論空間;全國性公投因影響重大,應維持現行公投法的設計,像核四攸關全國電價調漲,影響民生至鉅,所以不應調降門檻(聯合報103年4月24日報導:朱拋修公投法 府院表態:不調降公投門檻)。

【疑義

一、廢核,是各級政府機關應該要走的路

(一)基於身心健康權,而廢核?

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固僅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第2款、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也分別規定「任何國家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縱使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所確認之「身心健康權」,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2款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似未涉「處以刑責部分」,惟我國亦不得藉口「確認之範圍」較狹,而減免「預防、療治及撲滅疾病(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凌晨時分,前蘇聯的車諾比電廠正在對第四號反應爐進行測試,豈料竟發生操作錯誤,再加上設計瑕疵,以致造成一連串爆炸。災變發生後,造成兩名核電廠員工立即死亡,隨後現場二十八名救難人員在數月內因核輻射陸續死亡,幾年內有更多人死於輻射相關疾病,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5083902&option=internationality、http://dailynews.sina.com/bg/news/int/ausdaily/20110426/18012402581.html等參照)」之義務,更應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經濟、社會、文化人權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t.asp?xItem=232421&ctNode=30576&mp=200)亦云「1.健康是行使其他人權不可或缺之一項基本人權…11.…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33.…實現的義務,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

從而,基於身心健康權而廢核,尚屬有據。

(二)基於「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而廢核?

從車諾比核災、日本核災實際所產生之影響來看,核災之某些範圍某些時間內,人們再也不能居住、營生,而這些被強制驅逐的人,其源自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適足住房權」(註二)、「水權」(註三)、「取得足夠食物權」(註四),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所保障之「工作權」將被侵害,國家自有「尊重」「保護」「實現」前揭人權之一般性義務。

而所謂「尊重」之義務,乃指國家不得干預人人享有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等人權;「保護」之義務,則指國家應防止制止「第三人」干預人人享有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等人權;至於「實現」之義務,則為透過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行政措施,以一切適當的方法,積極實現人人享有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等人權(註五)。然我國卻仍然有續蓋「核四」及延役「核一至核三」的打算,與國家應負「尊重」「保護」「實現」前揭人權之一般性義務,反而背道而馳,顯然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第6條規定不符,自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朝向「廢核」積極前進。

(三)「相當生活水準」vs「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

惟各種人權保護間,均不是絕對性與固定性,而是相對的,並在調和性的原理之下,使各種人權之保障,有所衡平(註六),所以,保障「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之同時,仍應兼顧源自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

而「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與「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相較,「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之價值較高,而且「其他替代能源」也非不可行,縱使電力價格高一點,國家也得給予合理差別待遇之補助或其他措施,以實現「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是本文認為「台灣廢核」,應是尊重人權、保護人權、實現人權,最好的一條路(註七)。

二、雖然反核,仍應給大家一個決定的機會

換言之,筆者從100年間就傾向廢核,但廢核或停建核四或核一至核三的除役,均與台灣所有人民息息相關,筆者爰基於「真正落實人民的公民投票權」及「由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之由,贊同核四交付公投(註八),由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

三、問題是……

問題是(一)公投之前,人民與人民間,須在「理性討論,尊重多元(基於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下,先進行良好之溝通。(二)訂定核四公投特別條例,比照離島建設條例的博弈公投,排除公投法高門檻,固有其理,問題是老是以特別法立法,是否有架空公民投票法之虞?而且僅排除公投法高門檻,公民投票法原本存在之年齡、題目設計等障礙,依然存在,又如何「真正落實人民的公民投票權」呢?所以,訂定核四公投特別條例,不如修公民投票法(註九)。

至於公投門檻降至多少成?年齡降到多少歲?雖然核四或服貿或統獨問題,均得認為係公民投票法第2條所稱重大政策,惟核四或服貿或統獨問題,其重大程度,非不得在予以細緻區分,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換言之,有關公投門檻之修正,確實不是零和,應依性質不同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至於民投票法原本存在之年齡、題目設計等障礙,也應將年齡降到十六歲或十八歲(註十) ,題目設計等障礙,也應一併思考修正(註十一)。

以上係【新聞疑義1373】雖然反核,仍應給大家一個決定的機會?( http://www.peopo.org/news/239591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post/102375059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05120&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21761)一文所言。

四、林義雄所說,非常贊同

而今,林義雄說,唯有先把公投法修改好,「核四公投」才會有意義,筆者自是非常贊同。

五、全國性公投與地方性公投,「均」得依性質不同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府院所認,不予贊同

但接下來,要敘明的是,前開所謂公投門檻之修正,應依性質不同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筆者係指全國性公投與地方性公投,「均」得依性質不同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例如統獨問題,維持原公投門檻;核四或服貿同等重要,但較統獨問題之重大程度略少一點,所以建議降為4成或3成;至於地方性公投,則建議簡單多數即足)。

所以,府院所認「應區分為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投,地方性公投門檻是否修正,有討論空間;全國性公投因影響重大,應維持現行公投法的設計,像核四攸關全國電價調漲,影響民生至鉅,所以不應調降門檻」,筆者不予認同。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二:請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4號、第7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t.asp?xItem=232421&ctNode=30576&mp=200)。

註三:請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t.asp?xItem=232421&ctNode=30576&mp=200)。

註四:請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t.asp?xItem=232421&ctNode=30576&mp=200)。

註五:同註二、註三、註四。

註六: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7.既然所有人都在社會中生活,對隱私的保護就必然是相對性的。」、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種子培訓營總論講義(序文及逐條釋義)第11頁參照。

註七:【新聞疑義429】台灣,廢核嗎?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4,&article_category_id=1169&job_id=173436&article_id=97977、【新聞疑義524】核一提前除役,樓梯響了,人何時走上來?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4,&article_category_id=1169&job_id=177107&article_id=100845

註八:【新聞疑義1371】從「服貿公投」、「核四公投」到「公民不服從、抵抗權及其界線」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04972&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21649

註九:同註八。

註十:請參【新聞疑義432】18歲,應否有投票權?(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73482&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98014)、《星期專訪》葉俊榮︰投票年齡、公投門檻 都應降低(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72496)。

註十一:【新聞疑義1372】公投門檻降至4成?年齡降到十六歲?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post/117538025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1)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2)一屋一桶金(新聞法律分析) 103.03.08開課(星期六上午)。
2.自辦
(1)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一期 (103.01.05開課) 。
(2)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二期 (103.03.16開課) 。
3.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4.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5.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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