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清大研究生魏揚被控帶頭攻占行政院,遭北檢以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等罪聲押,台北地院認為檢方提出的事證不足,今天凌晨裁定駁回羈押聲請,北院新聞稿連結如下: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34418(聯合報103年3月25日報導:北院裁定駁回北檢聲押魏揚案新聞稿)。

經連結如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4號新聞稿

有關被告魏揚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月24日聲請羈押,本院公告裁定主文:「聲請駁回。」理由如下:

一、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魏揚涉犯刑法第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36條第1項之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以及同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第354條毀損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本院聲請羈押,並以被告之供述、現場照片、臉書列印資料,以及新聞媒體報導為證。惟查:

(一)被告固於臉書張貼:「抱歉我知道這樣動員很不負責,但請願意的朋友來行政院聲援,多來一人,就必須逼警方多派三個人清場,之所以佔領行政院,除為立法院夥伴舒減壓力,更是讓馬政府看見人民的決心」等語,然其張貼之時間係103年3月23日晚上9時許,已與檢察官所指群眾佔領行政院之時間即晚上6時許有相當之間隔,且依其用語,亦僅能認被告曾呼籲民眾前往行政院聲援,到場表達反服貿之訴求,尚不能認係被告有何謀議聚眾妨害公務,或煽動他人犯罪之行為。至被告之友人陳慧元之臉書固貼有「佔領行政院,場控是魏陽,請大家聽他的」等語,然其張貼之時間係103年3月23日晚上11時許,且依其語意,亦僅能認被告為現場之控制者,然被告究係行政院業經佔領後方進入行政院控制現場,或係由其控制現場群眾佔領行政院,已有疑問,且現場控制或為秩序之維持,或為主要發言人,實難僅憑「場控」一詞,即認被告即為佔領行政院行動之主導或指揮者。

(二)又依卷附現場拍攝得知之畫面,僅能認被告在行政院抗議現場時,曾手持麥克風對群眾發表談話,然不能認被告有何親身參與妨害公務、毀損行政院設備或侵入行政院之情形。

(三)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係表示其係在進到行政院後,處在主導的地位引導群眾進行訴求、抗爭等語,並未曾表示其有教導群眾如何應付到場執行驅離之員警等語,則檢察官指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其教導群眾如何應付到場執行驅離之員警,已與卷內事證不符。

(四)況到場參與之人均一致供稱其等到場並非係受被告之號召,自不能反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五)檢察官聲請意旨以本案號召、煽惑群眾強佔行政院並非僅被告一人涉案,且非被告一人即能獨自完成所有犯行,顯尚有其他人員未查悉,是在未知共犯查獲並查證之前,依其事實難認被告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語,惟本院遍查卷內事證並無相關佐證,應屬檢察官臆測之詞,尚難逕為認被告不利事實之認定。

二、綜上所述,依現有卷內事證,本院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刑法第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第 136 條第 1 項之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以及同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第354條毀損罪、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之犯嫌,且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有何勾串具體之其他可能為共犯之犯罪嫌疑人,尚難逕以被告於警詢保持緘默或於檢察官訊問實拒不提供共犯者之身分,而認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何勾串共犯之虞。是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應予駁回。至被告選任辯護人顧立雄律師聲請即時訊問證人羅○○、盧○○,欲證明被告並非首謀聚眾之人,本院既認被告涉嫌尚非重大,且無勾串共犯之虞,已如前述,故辯護人顧立雄律師上開聲請調查證據,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疑義

一、       本案法院所認事實如無誤,自不符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所定「犯罪嫌疑重大」之一般性羈押要件,以及刑事訴訟法101-1條第1項所定「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預防性羈押要件,自應裁定駁回羈押聲請。惟是否構成相關刑責,仍有待釐清

按在我國,法官裁定羈押之事由為:

(一)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所謂有逃亡之虞,必須事實上足認被告釋放後確有逃亡之危險,並非漫無限制,祇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均可視為有逃亡之虞,而概予羈押,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06號判例參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二)刑事訴訟法101-1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

刑事訴訟法101-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或「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或「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或「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或「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所謂必要與否,自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判例參照)者,得羈押之。此羈押之目的,乃在預防嫌疑重大之被告,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故謂預防性羈押,被告有無逃匿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與上開預防性羈押條件之認定無涉(最高法院刑事97年度台抗字第219號裁定參照)。

從而,本案法院所認事實「依現有卷內事證,本院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刑法第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第 136 條第 1 項之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以及同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第354條毀損罪、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之犯嫌,且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有何勾串具體之其他可能為共犯之犯罪嫌疑人」如無誤,自不符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所定「犯罪嫌疑重大」之一般性羈押要件,以及刑事訴訟法101-1條第1項所定「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預防性羈押要件,自應裁定駁回羈押聲請。惟是否構成相關刑責,仍有待釐清。

二、       公民不服從,其有界線

另外,公民縱得不服從,但其有界線(公民不服從的舊界線,就是現今存在,並未依「不等者、不等之」為區分之相關刑法、行政規定等;公民不服從的新界線,則尚須大家來釐清),逾此舊界線,當事人自應負責,但此舊界線並未依「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為合理差別待遇(靜坐、臥軌、攻占、毀損等,尤其是靜坐、臥軌與攻占間的差異,是否應依其差異為合理之差別待遇),逕予一律套用妨礙公務罪或妨害自由罪或其他罪,誠屬不妥。

三、公民力量的使用,要小心謹慎

最後,要提醒大家是公民力量的使用,要非常小心謹慎,千萬不要反而變成多數暴力(【新聞疑義1186】當公民力量變多數暴力時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98310&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16492)!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1)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2)一屋一桶金(新聞法律分析) 103.03.08開課(星期六上午)。
2.自辦
(1)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一期 (103.01.05開課) 。
(2)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二期 (103.03.16開課) 。
3.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4.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5.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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