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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554】「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樂死」

文/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立法院院會今天(18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未來病人在經過一定程序後,可自主預立醫療方式,決定自己在特定醫療情境下是否還要接受治療。換言之,讓病患有選擇不急救、撤除維生器具等作為的拒絕醫療權。基於人性尊嚴以及病患自主,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讓已經沒有其他合適解決病灶的患者,可以有拒絕醫療的權利,讓他們免於強迫治療的痛苦。由於現行醫師法及醫療法規定醫師有救治危急病人的義務,如果違反規定,可能會觸犯刑法,因此,病人沒有拒絕醫療的權利。雖然目前已經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但僅適用末期病人,所以「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昏迷狀況」等患者就無法適用。提案立法的國民黨立委楊玉欣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是我國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權利法案,重點是病患在經過專科醫師確診、專業諮詢等程序後,所預立的醫療決定,這不僅讓醫師免於觸法的風險,也保障病人善終的選擇權。楊玉欣說:『(原音)病人的知情、選擇、決策以及諮商以及預立醫療決定,以及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等權利,能夠在部分獲得保障跟貫徹。』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這部法絕對不是協助自殺也不是安樂死,只是單純地讓生命回歸自然。田秋堇:『(原音)這個法只是要求我們希望可以像祖先一樣,自然回歸生命終點,我們不要加工延長生命,我們希望醫生尊重病人的意願,這是歐美各國普遍承認的普世人權。』田秋堇強調,選擇拒絕醫療是病人的基本權利,因此也就沒有違背醫療倫理的問題 (中央廣播電台104年12月18報導:立院三讀 病人可選擇拒絕醫療)

【疑義】

一、 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

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所明定之「身心健康權」,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享有適當的衛生條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而且是權利也是自由(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而其實現,乃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註二)。

二、各級政府機關,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也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各級政府機關,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立法機關也不例外。

三、與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有關的,通姦除罪化、性工作區之設置、安樂死等問題,是否有必要再思考呢?

從而,立法院院會今天(18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未來病人在經過一定程序後,可自主預立醫療方式,決定自己在特定醫療情境下是否還要接受治療,即是積極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所明定之「身心健康權」,本文自是贊同。

惟與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有關的,通姦除罪化(註三)、性工作區之設置(註四)、安樂死(註五)等問題,是否有必要再思考呢?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二: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身心健康權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14212090.pdf)。

註三:【新聞疑義1040】「通姦除罪化」與「性工作」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94023&article_category_id=258&article_id=113410

註四:【新聞疑義447】健康權(含性自由)、工作權VS公序良俗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4,&article_category_id=1169&job_id=173805&article_id=98268

註五:【新聞疑義198】人生悲歌!安樂死、帕金森氏症以及加工死亡?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4,&job_id=167841&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93790、【新聞疑義694】免費安樂死!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4,&article_category_id=2235&job_id=182372&article_id=104846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 //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 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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